(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潔,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流動戶外廣告,是指利用車輛、船舶、飛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可以移動的特殊載體設置的戶外廣告。
第三條 (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流動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質審核、內容登記及其監督管理。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禁止設置的情形)
禁止專門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車輛、船舶、飛艇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或者航行。
除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電車、出租車和貨運出租車外,禁止利用其他車輛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除空中游覽飛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第五條 (設置規范)
利用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電車、出租車、貨運出租車、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覽飛艇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除分別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規定外,應當遵守本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單位利用自有車輛、船舶、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發布本單位名稱、標識等信息的,除分別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規定外,應當遵守本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對外公布。
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制定過程中,應當將設置技術規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關社會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六條 (戶外廣告內容的要求)
發布流動戶外廣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流動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真實、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流動戶外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流動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廣告內容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發布內容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流動戶外廣告。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具體范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并對外公布。
第七條 (維護管理)
流動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對流動戶外廣告進行維護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流動戶外廣告有破損、污濁、腐蝕、陳舊情形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八條 (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九條 (已有規定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違反禁設情形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專門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車輛、船舶、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利用其他車輛、船舶、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由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設置規范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電車或者出租車設置經營性流動戶外廣告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其他載體設置經營性流動戶外廣告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由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利用自有車輛、船舶、飛艇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發布本單位名稱、標識等信息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由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廣告內容發布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公益廣告未達到發布比例要求或者廣告內容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流動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維護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流動戶外廣告未保持整潔、完好或者未及時修復、更新的,由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協助執法)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協助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做好流動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工作。
前款協助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并將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執法部門。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