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來源: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0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增掛上海市林業局牌子。根據《關于印發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滬府辦發﹝2015﹞50號)、《關于調整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三定”規定的通知》(滬委辦發﹝2019﹞46號)、《關于同意調整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批復》(滬委編委﹝2019﹞207號),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對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資質等級的核定職責。
2.取消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審批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臨時使用綠地的許可下放到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
2.將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市林業局年初下達的區縣采伐限額范圍內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下放到區縣。
3.將林木遷移許可證的核發下放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將臨時占用林地的許可下放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5.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生產規模在100畝以下的單位和個人)下放到所在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6.將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生產規模在100畝以下的單位和個人)下放到所在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7.將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核發下放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8.將郊區縣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核發下放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9.將從事單一區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服務的審批下放到區縣。
10.將對配套建設的地下建筑物化糞池和其他特殊規格化糞池初步設計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審批下放到區縣。
(三)整合的職責
將原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職責,劃入重新組建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本市大型公共綠地以及立體綠化的協調推進職責。
2.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3.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的組織推進和指導監督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本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專業規劃;負責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重大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負責對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區縣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等方面的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的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協調本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協調城鄉重大建設項目中涉及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設施配套建設工作;負責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養護市場管理、資質管理和誠信管理;審核公共綠地、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設計方案;審查公共綠地、林地內建設項目的方案;協調推進郊野公園建設;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公共綠地、公園、行道樹管理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公共綠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依法審批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方案、調整方案;負責推進老公園改造工作;負責推進立體綠化發展,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立體綠化扶持政策;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綠地、行道樹、立體綠化的養護技術標準;負責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制定古樹名木保護等級標準,并組織資源調查。
(六)負責本市綠化和林業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綠化和林業資源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工作,開展森林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市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負責林業苗木種子等行業管理;負責林木、綠地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檢疫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協調護林防火工作。
(七)組織、指導本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本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監測和管理工作;依法擬訂本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自然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協調本市濕地保護;指導本市野生動植物、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
(八)依法對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生活廢棄物和特定污染物的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本市市容環境衛生配套設施的管理;負責水域和特定區域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組織制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的相關政策、標準與指導意見,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任要求納入行業管理的有關事項。
(九)協調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組織編制全市景觀燈光規劃和重要區域的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制定本市景觀燈光、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流動戶外廣告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有關戶外廣告設施、景觀燈光和店招店牌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負責景觀燈光、戶外廣告和店招店牌等設施的安全監管。
(十)負責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重點科研項目管理,協調開展重大科研項目創新和攻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負責實施國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等方面的標準、規范,組織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標準、規范、規程;負責組織實施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加強相關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弘揚生態文化,推進生態文明;組織、協調社會參與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活動,加強行業志愿者管理;承擔上海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及稽查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和國家、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和環境生存條件的違法行為;負責本市園林綠化工程建筑市場的行政執法及稽查工作。
(十三)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處(研究室)
(三)規劃發展處
(四)組織人事處
(五)財務管理處
(六)公園綠地處
(七)林業處
(八)野生動植物保護處(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處)
(九)執法稽查處
(十)市容管理處
(十一)環衛管理處
(十二)生活垃圾管理處
(十三)景觀管理處
(十四)行政許可處
(十五)科技信息處
(十六)社會宣傳處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51名。
五、其他事項
(一)上海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與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1.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根據國家林業局要求,進一步加強經濟果林資源管理,對經濟果林的技術指導和生產監管過程中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協同市農委做好有關工作;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牽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施質量安全標準和體系,加強經濟果林生產過程中投入品使用的監管,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在制定產業政策、產業推進、果林設施、品牌建設以及技術、隊伍、體系等方面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工作協調機制,統一政策標準,形成管理合力。2.上海市農業委員會負責擬訂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控制和撲滅計劃,承擔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以及水生野生動植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負責林木、綠地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檢疫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七、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調整以下職責:
(一)劃入原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海洋局)、原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的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加強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
(二)將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所屬的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上海市崇明東灘鳥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以及原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所屬的上海市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承擔的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職能劃歸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上海市崇明東灘鳥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上海市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機構編制調整事宜另行明確。
(三)增加組織推進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體系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建設和管理。
(四)將森林、濕地資源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森林防火相關職能劃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68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30
總機電話:021-52567788
負責人:郜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