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來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管理,為副局級。
第三條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 負責編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標準、規范和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 依法承擔市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限范圍內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城市管理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的建議。
(四)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專項執法活動,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工作。
(五)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重點工作績效考核、公眾滿意度測評等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
(六) 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才發展、教育培訓的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七)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科技和信息化發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重點科研項目管理、裝備建設以及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
(八)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 職能轉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要加強城市管理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強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專業能力建設,加強與相關部門日常行政管理的銜接,提升綜合執法效能。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進一步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化,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監督考核機制。
第四條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外事工作,組織重點工作督查督辦和績效考核工作。承擔社會宣傳、政風行風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財務管理相關工作。
(二) 政策法規處(信訪辦公室)。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三) 組織人事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離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擔機關黨建工作,統籌指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基層黨建工作。
(四) 科技信息處。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承擔重點科研項目管理以及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負責制定裝備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五) 執法協調處。負責指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勤務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專項整治工作和重要節日、重大活動保障工作。
(六) 執法監督處。承擔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執法督察工作。負責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眾滿意度測評。
(七) 執法規劃處。負責研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基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示范化建設。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機關黨委。
第五條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55名。
設局長1名(副局級),副局長3名(正處級),其他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第六條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的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上海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2月22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家匯路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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