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本市廉租住房準入標準繼續擴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通知
滬府發〔2009〕5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現就調整本市廉租住房準入標準、繼續擴大廉租住房受益面作如下通知:
一、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認定標準
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認定標準調整為:申請家庭申請之月前連續6個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
特殊家庭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廉租住房家庭財產認定標準
本市廉租住房家庭財產認定標準調整為:申請家庭財產低于12萬元(含12萬元)。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類房屋、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核對家庭財產的基本時點為申請之日的上月末。
三、執行日期
以上標準,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實施年度復核時,按以上標準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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