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9〕5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設置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對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設置行為的管理,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設置行為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在本市中心城重點地區內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新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上海市中心城重點地區景觀燈光發展布局方案》和有關技術規范。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景觀燈光設施發生損壞、殘缺的,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整修。違反規定的,城管執法部門除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外,還可以提請綠化市容管理部門代為整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景觀燈光設施的日常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景觀燈光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景觀燈光設施的監督檢查。景觀燈光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該設施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可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啟閉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本通告所稱景觀燈光設施,是指安裝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園林綠化和其他設施上,以光線的投射、勾勒、映襯等形式塑造城市夜間景觀形象的各類燈具、發光材料及其附屬設施。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