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為了進一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服務型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執行8件市政府規章中涉及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
決定停止執行的有關規定是:
一、《上海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費包干使用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關于“征地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的規定。
二、《上海市城鎮私有房屋查險督修管理辦法》第七條關于“檢查鑒定費”的規定。
三、《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關于“質量保證金管理費”的規定。
四、《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三十條關于“漁業水域閑置費”的規定。
五、《上海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關于“養殖保護管理費”的規定。
六、《上海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質量監督費”的規定。
七、《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于“公墓管理費”的規定。
八、《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關于“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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