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8〕5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為:各區每平方米46元,崇明縣每平方米33元。
占用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上述標準上提高50%。
第三條本市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四條因污染、取土等毀損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土地所在區縣的地方稅務機關。
對臨時占用耕地以及因污染、取土等毀損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耕地原狀的,憑土地管理部門確認文件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五條對已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土地改變用途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在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批準文件前通知土地所在區縣的地方稅務機關,并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其他有關文件發放變更土地用途的批準文件。
第六條本市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土地部門相關管理信息與地方稅務機關耕地占用稅征管信息共享。
第七條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1日制定的《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征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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