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7〕4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閑置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閑置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的規定(試行)
為規范閑置廠房、倉庫等非居住房屋(以下稱“非居住房屋”)
臨時改建宿舍的行為,根據本市規劃、建設、消防和房屋管理的有關要求,制訂本規定。
一、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實行總量控制。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應有利于合理利用閑置非居住房屋,有利于解決境內來滬務工人員的租住需求。
(二)符合城市規劃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凡位于本市規劃的工業(園)區內、規劃建成區內未經規劃調整,環境污染較嚴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區域內,或屬于優秀歷史建筑的非居住房屋,均不得臨時改建為宿舍。
(三)切實保障租住人員生命與財產的安全。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后,生活區域和生產區域應予分開,不得將宿舍與生產車間、倉庫等非居住用房置于同一防火分區內。
(四)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不得改變原建設用地規劃性質和房屋使用性質,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年。使用期間需按城市規劃要求拆除的,按臨時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予以拆遷補償。
二、臨時改建宿舍的非居住房屋,必須是依法建造的,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和磚墻混合結構的多層或高層非居住房屋,其結構必須符合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試行)》規定的“基本完好標準”,即承重結構無明顯損害,基本牢固。
三、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的,其建筑耐火等級、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以及消防設施等,均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的消防技術規范、標準。
四、非居住房屋改建時,不得進行加層、搭建、擴建或利用層高設置插層,不得“拆落地”改建或拆除重建。改建后,應符合以下使用條件:
(一)每間(戶)住宿人數不超過8人,人均建筑面積不小于6平方米,或使用面積不小于4平方米;
(二)配備相應的衛生盥洗設施,其中每層超過10間(戶)的,配備的衛生盥洗設施不少于2處。如設有廚房,應在建筑內部靠外墻集中設置,不得在每間(戶)單獨設置,并符合規定的采光、通風及安全要求。
五、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屋產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經委提出改建申請,由區(縣)經委組織安全生產監管、建設、規劃、消防、房地、環保、衛生等部門對改建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核查,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見。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房地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復印件);
3、改建方案和相關的初步設計圖紙;
4、市房地資源局推薦的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房屋結構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
5、抗震鑒定書(復印件)。
(二)可行性研究通過的,房屋產權人應將可行性研究意見、改建方案等相關材料提交委托設計單位,由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消防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其中:
1、需變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的,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向區(縣)規劃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投資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還應向區(縣)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三)改建完成后,房屋產權人應向區(縣)經委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由區(縣)經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對外出租。
六、根據“誰擁有、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臨時改建的宿舍在出租前,應確定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由房屋產權人負責成立相應的房屋租賃和物業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七、臨時改建的宿舍只能出租給與上海的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的境內來滬務工人員。出租時,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房屋租賃和物業管理機構認真查驗境內來滬務工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其所持有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并按規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年限以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約定的用工時間為準,但不得超過該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的規定年限。
(二)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房屋租賃雙方按規定共同辦理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該房屋租賃和物業管理機構還應督促和配合境內來滬務工人員及時辦理居住登記手續,領取臨時居住證。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本規定印發前已改建出租的非居住房屋,應在本規定印發后的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經委備案,由區(縣)安監部門和經委會同建設、規劃、消防、房地、環保、衛生等部門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備案或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繼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