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7〕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調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作如下通知:
一、1993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決定》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鎮養老保險“虛賬實記”若干事項的通知》(滬府發〔2006〕19號)規定的“虛賬實記”記賬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計發。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決定》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120。
三、為保證本通知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水平與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計發水平合理銜接、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在過渡期內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水平,低于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高于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則,確定增發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中,工齡性養老金按照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確定本市2005年度養老金計發有關標準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5〕15號)規定的標準執行;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
四、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計發基本養老金后,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補充養老金以及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其中,屬于政府獎勵性質的項目由市財政列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
五、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前,已經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含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2006〕12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選擇新辦法的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重新計發基本養老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同時,滬府〔2006〕12號文停止實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表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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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發月數
|
退休年齡
|
計發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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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8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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