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6〕3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上海市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辦法
??第一條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規范存量房經紀和交易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記,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存量房交易(包括買賣和租賃,下同),均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以下簡稱“合同網上備案”)。
??第三條市房地資源局負責合同網上備案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合同網上備案的實施;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合同網上備案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合同網上備案前,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網上用戶認證手續。
??經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核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用戶認證信息發生變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7日內,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變更認證手續。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經紀委托業務前,應核驗房地產權屬證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查詢房地產權屬狀況。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出售或者出租的經紀委托。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或者出租經紀委托的,應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與委托人簽訂存量房經紀委托合同后,將合同文本傳送至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及時發布委托出售和出租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物理和權屬狀況;
??(二)房地產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聯系方式。
??第七條存量房經紀委托合同備案后,委托人與經紀機構協商一致變更或者解除經紀委托合同的,由房地產紀經機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更新存量房經紀委托合同備案信息。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存量房經紀委托合同撮合達成交易后,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網上操作服務。交易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后,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將合同文本傳送至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
??雙方當事人在達成交易合同前,可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再次查詢房屋的權屬狀況。
??第九條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交易合同條款的,原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合同變更的網上操作服務。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應在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申請手續。
??在交易合同約定辦理房地產登記申請手續的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應持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和其他規定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注銷交易合同的備案信息。
??存量房經紀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備案的,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即時給予合同編號。
??第十一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出售或者出租存量房的,可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發布房源信息。雙方達成交易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簽訂交易合同的服務。
??第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如實提供存量房經紀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的備案信息,并遵守合同網上備案的各項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市房地資源局有權責令其進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間暫停其網上操作資格。
??第十四條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定期匯總、分析和發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五條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為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具體操作辦法,由市房地資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