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5〕3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駐滬部隊,武警上海總隊: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1號)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做好本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務和對象
應當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數量,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下達的安置任務執行。
安置任務直接分配到各區縣,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接收的城鎮退役士兵數量落實安置指標,市政府不再另行下達安置任務。
凡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區縣安置部門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負責接收安置:
(一)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士兵退出現役的;
(二)由總參謀部分配給軍隊院校、老干部管理機構和四總部機關及直屬單位、軍事科學院一定數額的未滿本期規定服役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士官退出現役的;
(三)按照有關規定,因政治、身體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現役的。
到2006年7月底前,本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基本完成。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區縣要在全面總結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和有關文件的要求,在做好安排退役士兵就業工作的同時,通過完善和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積極鼓勵、正確引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進一步深化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場化改革。
(一)合理制訂和落實安置指標分配計劃。各區縣要將2005年冬季城鎮退役士兵安排就業指標及時分解落實到轄區內的接受單位。為了緩解區縣之間安置負擔的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區下達100個統籌指標的任務,分別為:黃浦區50個、浦東新區40個、盧灣區10個。有統籌指標的區要講大局、講紀律,完成統籌任務,并于2006年3月底前,將落實統籌指標報送市安置部門。統籌指標由市安置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下撥給有關區縣。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積極探索實踐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要在上年度部分區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進一步推廣和完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辦法。當年接受退役士兵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批準,可采取有償轉移的方式承擔安置義務。
(二)強化教育培訓。要在部分民辦高職院校招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探索研究扶持退役士兵上大學的有關政策,盡可能讓更多的具有一定文化基礎的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對入伍前具有高中階段畢業學歷,并要求進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讀的當年度退役士兵,區縣要組織專門的高中課程復習班,幫助他們鞏固高中文化基礎,所需費用由教育經費予以補助。其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進入本市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的全日制大專(高職)院校就讀。具體辦法,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對報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繼續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對退役士兵報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實行優待的通知》(滬教委學〔2002〕85號)的規定給予加分優待。凡進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當年度城鎮退役士兵,予以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并按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助。
(三)加強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保障和扶持。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除各區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外,繼續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給予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補助的通知》(滬民安發〔2005〕8號)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費補助和生活補助。各區縣要嚴格執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對本市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給予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的通知》(滬民安發〔2002〕24號)的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的發放標準。
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十部門關于本市實施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04〕56號)要求,確保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在退役士兵辦理自謀職業手續之前,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在安置計劃指標外,通過組織召開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的供需招聘會等形式,積極推薦退役士兵就業,并對被單位錄用的退役士兵,及時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對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后未能就業的退役士兵,民政、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進一步跟蹤了解,為其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扶持他們盡早實現就業。
(四)搞好職業培訓。各區縣要按照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聯合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組織,使未就業的退役士兵普遍參加一次免費的職業培訓。在退役士兵與接受單位簽訂《雙向選擇協議書》后,可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文件,積極組織退役士兵參加定向培訓。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探索、研究做好退役士兵職業培訓工作的新方法、新舉措。要根據整個社會就業情況和用工單位的崗位需求情況,因地制宜搞好退役士兵職業培訓,把退役士兵職業培訓與社會就業有機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未就業的退役士兵經推薦,可進入本市青年見習基地接受職業見習。對農村退役士兵,要有針對性地設置培訓科目,加強現代農業科學知識和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為農村經濟建設培養管理和技術人才。同時,要選拔一批在部隊表現優秀、政治文化素質較高的退役士兵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的后備力量,進行專門培訓,并有計劃地推薦他們擔任農村基層干部,發揮他們在農村“三個文明”建設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骨干作用。
(五)安排好農村退役士兵的生產和生活。原以經濟補助的形式安置農村退役士兵的區縣、鎮(鄉),有條件的,可根據本市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趨勢,逐步提高農村退役士兵的安置補助標準。區縣和鎮(鄉)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經費,幫助他們克服生產、生活中的特殊困難。農村退役士兵進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區縣、鎮(鄉)可酌情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入伍前是本市城鎮企業合同制職工的,退役后由區縣安置部門介紹其回原單位就業;原單位撤銷、注銷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當年度農村退役士兵,由區縣安排就業或按規定辦理自謀職業。入伍前是本市城鎮企業合同制職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當年度農村退役士兵要求戶口“農轉非”的,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鎮(鄉)政府審核,由有關部門按“土地換保障”三聯動原則落實社會保障,隨后經安置部門批準后,公安部門憑安置部門出具的“農轉非”通知單,為其辦理戶口就地“農轉非”手續。
(六)妥善處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況。對符合安排就業條件的傷殘退役士兵,區縣政府要下達專項安置指標,予以指令性安置,接受單位應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崗位。各區縣要重視做好轉業士官的安置工作,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安置轉業士官方案。對立功退役士兵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退役士兵,區縣安置部門可在雙向選擇時給予一定的優先權,在指令性保底安置時給予適當照顧。對有特殊困難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幫扶工作。從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學生,退役后要求復學的,由原征集地的區縣負責接收,并比照自謀職業的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不要求復學的,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時家庭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入伍通知書》和《分配工作單位通知書》一起發的城鎮復員士官,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安置;原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瀕臨停業、破產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負責重新安置;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的,由區縣酌情安置。
(七)保障退役士兵各項合法權益。各區縣要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優待安置證》制度。各級安置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規范自身的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安置的能力和水平。要規范操作流程,嚴密各項手續,特別是在落實指標、雙向選擇和指令性保底安置等環節上,嚴格按照《暫行辦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同時,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保障、人事部門要督促檢查各接受單位執行《暫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政策規定,落實退役士兵就業后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的情況。對退役士兵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各種勞動爭議糾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要依法受理,依法解決,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從維護黨和國家戰略全局、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切實增強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治責任感,以實際行動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各區縣政府要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堅持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方針,把退役士兵安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對安置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關心,積極協調,妥善解決。市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狠抓落實。
各區縣及各有關部門要堅持“兩個始終”,即把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貫穿于整個安置工作的始終,把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貫穿于整個自謀職業工作的始終。要充分發揮街道、鎮(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服務和教育管理等工作。要逐一開展家訪、談心等活動,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狀況,關心他們的生活和學習,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并組織退役士兵參加所在地區的各項公益活動。各新聞單位要配合搞好有關宣傳報道,大力宣傳退役士兵為上海經濟社會建設作出突出貢獻和單位自覺履行安置義務的典型,以及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典型等,營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圍。
要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要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不得以不符合本單位的用人標準為由,拒絕安置退役士兵。垂直管理的中央在滬單位、市屬單位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文件規定,支持下屬單位接受區縣下達的安置指標和安置部門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有安置任務的事業單位不得以超編等為由,拒絕履行安置義務。所有用人單位在向社會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退役士兵。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謀職業、建功立業的先進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務的區縣和單位,不得被評為“雙擁模范城(縣)”和“雙擁”先進單位。對拒絕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兵役法》和《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備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