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5〕2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經委、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上海市綠色電力認購營銷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綠色電力認購營銷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本市綠色電力開發利用,改善能源結構,促進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營造全社會關心綠色電力發展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電力,是指由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上網的電力。
第三條政府、電力企業、社會共同支持建設綠色電力項目。
第四條本市鼓勵綠色電力發展,鼓勵單位和個人自愿認購綠色電力。
第五條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和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綠色電力認購、營銷的監督管理。
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綠色電力認購、營銷的日常監管工作。
上海市電力公司、崇明電力公司(以下統稱“電力公司”)是本市綠色電力的營銷單位。
第二章綠色電力購售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認購綠色電力需支付的認購費用,按綠色電力認購單價和認購電量計算。認購電量按規定程序,由用戶自愿登記認購。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委安排綠色電力年度指導計劃。綠色電力購售按年度計劃進行,并由電力公司做好購售電量平衡工作。若當年購入電量大于銷售電量,應結轉至下一年,增加銷售電量;若當年購入電量小于銷售電量,則應結轉至下一年,減少銷售電量。
第八條認購綠色電力,可通過撥打電話(上電熱線95598)、發送信件、登錄上海綠色電力網站,或到電力公司有關營業網點登記等方式,提出申請。
單位用戶與電力公司簽訂綠色電力銷售協議后,成為綠色電力用戶。
個人用戶收到電力公司帶郵資的函件,經確認并回復后,成為綠色電力用戶。
第九條單位用戶認購的綠色電力電量,以6000千瓦時為一個單位,并以用戶上一年用電量為基準,確定認購的最低額度。
(一)年用電量在200萬千瓦時及以下的,最低額度為10個單位;
?。ǘ┠暧秒娏吭?00萬千瓦時以上、500萬千瓦時及以下的,最低額度為20個單位;
?。ㄈ┠暧秒娏吭?00萬千瓦時以上、2000萬千瓦時及以下的,最低額度為50個單位;
?。ㄋ模┠暧秒娏吭?000萬千瓦時以上、5000萬千瓦時以下的,最低額度為80個單位;
?。ㄎ澹┠暧秒娏吭?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最低額度為100個單位。
個人用戶每年認購的綠色電力電量,最低額度為10個單位(以12千瓦時為一個單位)。
第十條認購綠色電力的年限分別為一年、二年和三年。綠色電力認購費用通過現行電費收繳渠道和方式,逐月支付。
第十一條電力公司根據年度綠色電力指導計劃,開展綠色電力營銷,并與確定的綠色電力用戶建立綠色電力購售關系。同時,電力公司按季度、年度做好綠色電力購售統計表,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委。
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按年度對綠色電力電量購售、收費和用戶增減等情況進行監管。
第三章綠色電力價格管理
第十二條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其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招標定價。政府定價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合理和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的原則確定。目前綠色電力暫不參與電力市場競價上網,以后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逐步建立和完善競爭性可再生能源市場。
第十三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高于常規能源發電上網電價的電費差額,通過綠電認購辦法消化,或按國家規定,在銷售電價中進行分攤。
第十四條認購綠色電力,按認購單價和認購電量進行結算。綠色電力認購單價按年度綠色電力平均上網電價與國家核定的上海市燃煤新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價確定,由市物價部門每年核準一次,與年度認購計劃一起公布。
第十五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要通過招標、嚴格考核、加強管理、技術進步等措施,降低綠色電力的成本,逐步建立和完善控制綠色電力成本的機制。
第四章鼓勵措施
第十六條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定期向社會公布綠色電力用戶名單,并對購買綠色電力的用戶授予榮譽證書。
第十七條綠色電力用戶與電力公司簽署兩年或兩年以上,且年認購綠色電力在100萬千瓦時以上和認購綠色電力量占生產的主要產品上年用電量10%以上協議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委委托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發放綠色電力標識。
獲得綠色電力標識的用戶,可在購買期內使用綠色電力標識。
第十八條對購買綠色電力成績顯著的用戶,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委頒發獎牌。
第五章綠色電力監管
第十九條電力公司應設立綠色電力帳目,在綠色電力用戶的電費帳單上增設綠色電力購買項,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綠色電力生產、購售情況。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委應定期檢查綠色電力的年度計劃、價格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并每年委托審計機構對綠色電力價格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市質量技監部門應加強對用于綠色電力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的監管,并依法對計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應掌握綠色電力認購營銷情況,定期向市經委報送情況報告、提出有關措施建議,協助營銷單位制定和實施綠色電力營銷計劃。同時,受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委委托,發放綠色電力標識,制止違規使用綠色電力標識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市政府同意之日起試行。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