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3〕7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精神,現就做好本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工作原則
??按照統一布置、分級實施的原則,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政府法制辦統一布置,分市和區、縣兩級組織實施。具體清理工作,實行“誰實施,誰申報”、“誰匯總,誰審查”和“誰清理,誰公布”。
??二、清理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區縣和鄉鎮、街道三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三、清理工作分工
??(一)下列實施行政許可的各類主體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清理:
??1、區、縣人民政府;
??2、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及其下屬(含垂直領導)的機構;
??3、市政府直屬的機構。
??(二)下列實施行政許可的各類主體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清理,具體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區、縣政府有關委、辦、局及其下屬的機構;
??3、區、縣政府直屬的機構。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機構及其下屬機構,由國務院有關在滬機構自行組織清理,并在清理結束后將清理結果向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四、清理標準
??(一)依法給予確認的主體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其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
??(二)依法不予確認的主體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確認:
??1、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
??2、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臨時機構;
??3、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
??4、未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自行接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
??5、其他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機構。
??(三)需要暫時保留的主體
??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不具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請保留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報市政府決定。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暫時保留主體資格的決定,或者由市政府頒布暫時保留主體資格的決定:
??1、需要地方性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2、需要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可以接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
??3、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可以接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事務執行機構,以及在2004年7月1日之后一年內將過渡為行政事務執行機構的事業組織。
??五、清理工作程序
??(一)申報登記。全市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寫由市政府法制辦統一制作的《上海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意見表》或者《上海市區縣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意見表》(以下統稱《清理意見表》,附后);法定授權組織、受委托機關以及實行垂直領導的區縣級行政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清理意見表》分別上報主管部門、委托機關或者上級機關。
??(二)匯總審核。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和區、縣政府有關委、辦、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機關及其主管的法定授權組織、受委托機關以及下屬行政機構填寫的《清理意見表》進行匯總、審核,并填寫《上海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附后)。市級和區縣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意見表》和《匯總表》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給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鄉鎮、街道一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意見表》和《匯總表》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給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
??(三)審查確認。市政府法制辦和區、縣政府法制辦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根據上報的《清理意見表》和《匯總表》,會同編辦等部門,對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具備條件的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由市政府法制辦發文明確其具備合法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經審查具備條件的區縣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鄉鎮、街道一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經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發文明確其具備合法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
??(四)公告名錄。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名錄,由市政府法制辦向社會公告。
??區縣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名錄和鄉鎮、街道一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名錄,由區、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具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機構的名錄,由市政府法制辦向社會公告。
??六、清理工作時間安排
??此次清理工作于2004年1月開始,至2004年6月底結束。
??(一)市級行政許可實施機構于2004年2月底之前完成申報工作;區縣級行政許可實施機構于2004年3月底之前完成申報工作。
??(二)市政府法制辦于3月底之前完成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審查、確認,各區、縣政府法制辦于4月底之前完成審查、確認工作,并上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于5月底之前完成對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上報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結果的審查。
??(三)市政府法制辦和區、縣人民政府于6月底之前分批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名錄。
??七、清理工作要求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委、辦、局要引起重視,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區、縣政府法制辦和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法制機構要認真做好組織和實施工作。
??(二)各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必須如實填寫《清理意見表》,反映本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真實狀況。負責填寫《匯總表》的有關委、辦、局應當認真審核其下屬機構填寫的《清理意見表》。
??(三)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與行政許可主體清理兩項工作密切相關、互為條件。因此,主體清理工作必須與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通盤考慮,協調進行,避免出現清理結果不相一致的情況。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