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4〕4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發布《關于〈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適用問題的解釋》,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關于《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適用問題的解釋市政府對《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研究。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市機動車輛發生漏繳、拒繳或者抗繳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等行為的,可以適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外省市車輛進入本市道口時,發生不按規定繳納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等行為的,可以適用《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外省市車輛駐本市滿一個自然月以上的,《辦法》已明確規定應按照本市車輛的標準繳納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在此情形下,發生漏繳、拒繳或者抗繳等行為的,可以適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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