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排污收費和罰款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韓正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排污收費和罰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3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
鑒于國家對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管理作出了較大調整,并制定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規定,市政府決定,廢止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排污收費和罰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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