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崇明數字產業發展的扶持辦法》的通知
滬崇數規〔2024〕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委辦局,區屬國企:
??《關于加快推進崇明數字產業發展的扶持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區數據局
??2024年12月13日
關于加快推進崇明數字產業發展的扶持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新時期強化投資促進 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政策措施》(滬府辦規〔2023〕12號),以及本市有關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城市數字化轉型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動崇明數字產業高質量發展,著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特制定本扶持辦法。
??一、扶持對象
??符合本區數字產業化發展導向,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設立在崇明區后穩定經營滿一年以上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統稱“軟信業”,包括數據中心、互聯網信息服務、互聯網數據服務、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企業。
??二、扶持內容
??(一)產業集聚保障
??1.數據中心建設。對企業新建或改擴建后,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的算力達到2000Pflops以上,且數據中心電能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25的項目,經認定,按照設備和軟件等建設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0萬元扶持。
??2.算力租用服務。對企業年度租用算力資源超過100萬元的,經認定,按照年實際服務租賃費的5%給予每年不超過50萬元扶持。
??3.產業集聚扶持。支持鄉鎮、園區引進有實力的在線經濟、低空經濟等企業建設數字產業“園中園”,對“園中園”引進企業數20家以上的,經認定,按照“園中園”引入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10%給予同一項目最多不超過500萬元扶持。
??(二)高效成長保障
??4.企業成長支持。對進入本區規模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庫(國民經濟分類代碼64、65)的企業,經認定,給予一次性20萬元扶持;入庫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上一年度110%-130%、130%-160%、160%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5.企業認證支持。對企業通過軟件企業評估認證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0.2萬元扶持;對企業通過軟件產品評估認證的,每項產品給予一次性不超過0.2萬元扶持,每年不超過5萬元扶持。
??6.產業發展支持。對企業獲得上海市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信息化相關領域)的,經認定,按照1:0.5予以區級配套,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0萬元扶持。對企業獲批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上海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百強企業、上海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成長百強企業的,經認定,給予一次性10萬元扶持。
??7.數字化轉型支持。鼓勵企業根據國家標準開展評估和貫標,對企業完成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等貫標的,經認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扶持。對企業獲得上海市城市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扶持的,經認定,按照1:1予以區級配套,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0萬元扶持。
??(三)創新發展保障
??8.創新交流活動。鼓勵企業圍繞數字產業高質量發展舉辦有影響力的數字產業峰會、賽事、論壇、展會等活動,經認定,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每次活動不超過50萬元,每年不超過300萬元扶持。
??9.關鍵技術攻關。對符合本區數字產業化發展導向,在人工智能、元宇宙、軟件與算法、區塊鏈,以及智算中心、大模型等重點領域自主研發或聯合產學研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對具有先進性、創新性、規模性的項目,經認定,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的30%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0萬元扶持。
??10.成果體驗展示。對在本市范圍內建設數字產業領域的創新產品體驗或展示中心的企業,經認定,按照產品體驗中心或展示中心建設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0萬元扶持。
??(四)服務機制保障
??11.重點領域支撐。鼓勵和支持鄉鎮、產業園區聚焦重點產業領域和細分賽道設置扶持條款。
??12.提供政策服務。按照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提供科技、金融、財稅、人才、專利等政策服務,探索推進扶持政策免申即享,依托崇明區企業專屬空間實施精準主動服務。
??13.政務服務支撐。幫助企業對接高水平研發機構和技術創新平臺;對企業辦理所需的營業執照、環評、項目基建手續及各類許可證等手續,設立綠色通道,予以提速辦理。
??14.產業基金支撐。鼓勵和支持本區產業園區設立數字產業基金,為有潛力的入駐企業解決資金需求,入駐企業可申請產業基金。
??15.人才集聚支撐。鼓勵企業引進國內外人工智能、軟件和信息服務產業領域高端人才及其團隊在崇明集聚發展,優先落實相關保障扶持政策。
??三、附則
??(一)本辦法按照區財政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二)扶持對象如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扶持資金,一經查實,將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違反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國家規范招商引資相關要求的企業不予扶持。失信行為將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
??(三)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辦法條款如與本區其他扶持政策條款重復,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五)本辦法由區數據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本市頒布的政策發生調整,按照上級最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