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市臨時用地管理,加強重大工程建設保障,根據國家和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實際情況,制定本市《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簡稱《指導意見》),解讀如下:
??《指導意見》包括總則、臨時用地范圍、使用條件和期限、申請和審批、使用和到期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共七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和創新點包括:
??一、細化明確臨時用地范圍。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明確可以申請使用臨時用地的情形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和文物保護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等。
??二、分類設置使用條件。一是臨時用地應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質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使用后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占用本市永久基本農田。二是禁止借臨時用地之名、行主體項目建設之實,規避正式用地審批,對確需先行用地的情形予以保障。三是對軌交站點臨時用地范圍內存在出入口正式用地、但無法確定準確位置的情況,允許一并納入臨時用地批準范圍。
??三、合理設置使用期限。一是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二是對個別重大項目的建設周期超出批準期限的,所需臨時用地可以原址重新辦理一次,一般不超過兩年;確需超過兩年的,區規劃資源部門報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規劃資源局備案。重新辦理過程中,免于提交已有材料。
??四、簡化申請材料和審批流程。一是明確了臨時用地申請主體、申請流程、用地協議簽訂辦法、提交要件、審批部門、辦理時限等,并規定了審批單位不得另設審批門檻,暢通臨時用地辦理通道,提高臨時用地審批效率。二是報批環節,采用簡化的復墾方案報告表,將復墾方案報告書的編制環節后置到臨時用地期滿前半年。對預存土地復墾費,允許采用銀行保函。三是為了使臨時用地的選址具有前瞻性,規定臨時用地方案應當與主體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方案同步考慮,并與主體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方案同步研究編制。
??五、優化使用和到期管理規則。一是要求使用人在臨時用地期滿前 6個月應提交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根據實際利用情況確定恢復手段、計劃和資金,確保復墾質量。二是要求區規劃資源局在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醒和督促用地單位到期復墾。三是明確對使用人超期未履行復墾義務的,由區規劃資源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使用預繳的保證費代為完成復墾。四是壓實屬地耕地保護責任,對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 20%以上的區,暫停新的臨時用地審批。五是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避免浪費,對使用期屆滿前已按規劃完成農轉用審批或設施農用地備案的,規定可不再復墾為耕地,但需做好與后續用途的銜接。六是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在不改變使用期限、用途和范圍,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確定給其他建設項目作為臨時用地使用。
??六、嚴格規范監督管理。一是要求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并做好上圖入庫備案工作,實現臨時用地全覆蓋監測及審批—監督—執法全流程管理。二是明確日常監管、土地衛片執法等,以本市“大土地”系統審批信息為基本依據。三是加強對審批部門的監督,防止管理主體不作為、亂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