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改決定。目前,《辦法》已根據修改決定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一、為什么要修改現行《辦法》
??現行《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為加強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改進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是長三角道路運輸聯防聯控的新要求。2006年,根據當時的《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本市開始實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夏季禁運。實踐中,由于本市周邊的長三角其他省市均無此項禁運措施,易造成禁運期間滿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在省際道口長時間滯留;2022年8月17日,長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共同簽署的《長三角一體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聯防聯控協議》(以下簡稱《聯防聯控協議》)明確提出“逐步統一三省一市危險貨物運輸禁限行區域和時段”,因此,本市的禁運措施有必要作相應調整。二是近年國家相繼出臺或修訂的《長江保護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的禁運區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設項目消防設施的審批、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限行等內容作出了新規定,《辦法》的部分條款需要作相應調整。三是機構改革后發生的新變化。2018年機構改革后,部分機構的職能以及名稱已發生改變,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為此,有必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要求,結合長三角一體化發展趨勢和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實際,對《辦法》所涉及的內容作相應修改。
??二、《辦法》主要修改的內容
??(一)調整危險化學品禁運相關規定
??一是刪除道路夏季禁運規定。近年來,各部門近年來推出的新管理措施可更好發揮管控作用,該規定已無繼續實施的必要。交通部門不斷提升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評估和安全營運考評要求,通過視頻監控和車載衛星定位監控等技術手段,加強對駕駛員運輸全過程的監控;通過電子運單系統,強化車輛管理。公安部門不斷完善通行管控措施,明確禁行區域,并在部分重點道路、區域有針對性地增加禁危措施。應急管理部門著力數字化監管,通過全市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監管信息系統,對運輸全鏈條的聯合監管。根據《聯防聯控協議》有關構建、完善長三角一體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聯控體系的精神和要求,《辦法》修改決定明確,刪去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和第三款:“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告,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二是修改水路運輸的禁止區域。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長江保護法》規定,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據此,《辦法》修改決定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在本市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本市規定的禁止通過水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市交通部門會同海事、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
??(二)修改危險化學品全過程信息監管規定
??2021年修訂的《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監管信息系統,實踐中也建成并取代《辦法》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因此,《辦法》修改決定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對行業、系統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日常監管中獲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等環節的相關信息實時錄入本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并按照有關要求共享至市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監管信息系統。”
??(三)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根據2021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和《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辦法》修改決定將第七十一條的風險抵押金制度修改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此外,根據近年來本市機構改革的情況,對相關部門的名稱和附件中相關部門的職責作了相應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