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和組織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2〕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和組織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19日
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和組織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金融創新,增強金融機構綜合競爭力,促進本市金融業發展,根據《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上海市集聚金融資源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為省級表彰項目,主辦單位為上海市政府,承辦單位為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金融創新獎每兩年評選一次。上海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主要獎勵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擴大金融市場規模、完善金融服務功能、保障金融運行安全、推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科技金融和跨境金融等為主要特征的產品、技術、工具和服務創新,以及金融管理的方法、手段、科技和機制創新。
??第四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審議評審方案和評審結果,協調評審中的重大問題。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上海金融創新獎評選的日常工作和獎勵資金的管理工作。
??根據評審需要,設立若干評審專家組,從本市有關部門、中央在滬金融管理單位、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行業協會、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等部門、單位推薦的專家和學者中產生。可引入相關金融研究機構或高等院校,為評審提供學術支持。評審專家組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專業評審,提出擬表彰獎勵項目和獲獎等級的建議。
??第五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工作的組織實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六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金融創新成果獎。用于獎勵在滬金融要素市場和金融機構等在金融產品、技術、工具和服務等方面的金融創新項目。
??(二)金融創新推進獎。用于獎勵在滬金融管理單位等在推動本市金融改革創新、監管制度創新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金融創新項目。
??第七條 金融創新成果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提名獎五個等級。其中,特等獎1個,一等獎7個左右,二等獎15個左右,三等獎20個左右,提名獎25個左右,各等級名額可根據申報情況適當調整。
??金融創新推進獎不分等級。
??如無符合條件的項目,上述等級獎項可以缺額。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八條 下列單位可按照規定申報上海金融創新獎:
??(一)注冊在本市的金融要素市場;
??(二)注冊在本市的各類中、外資金融機構總部;
??(三)全國性金融機構在滬持牌運營中心、市級分支機構、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分支機構;
??(四)注冊在本市且已獲金融管理部門業務許可或備案的相關金融組織;
??(五)注冊在本市且與金融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科技企業總部;
??(六)中央在滬金融管理單位、金融行業協會以及對金融創新有突出貢獻的其他管理單位;
??(七)經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的其他單位。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申報上海金融創新獎:
??(一)創新性突出(創新性)
??為滿足金融市場需求,由金融要素市場和金融機構研發實施的性能更優、質量更好、效率更高的新型金融產品、金融技術、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為推動金融創新,防范金融風險,提高工作效率,由中央在滬金融管理單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二)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應用性)
??能夠帶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提升金融服務社會經濟的功能,特別是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科技自主創新、便利中小企業融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等方面作出較大貢獻,獲得權威部門和社會的普遍認可。
??(三)引領示范作用明顯(示范性)
??具備行業代表性和全國領先優勢,對金融業發展有較大引領示范作用,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效應顯著。
??(四)風險控制水平良好(安全性)
??已形成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系統內外各種風險充分識別和有效控制的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可有效預防、回避、分散或轉移相關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具備良好的風險自我控制能力。
??第十條 申報項目還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違反國家金融監管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權屬、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爭議;
??(三)未獲得過其他省(部)級以上獎勵;
??(四)在申報前兩年內完成項目方案的制訂,并已投入實施和運用一年以上;對于創新性較強、在短期內已經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為項目的研發或實施單位,一個單位原則上每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要完成單位負責申報。申報項目應在項目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單位內部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正式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通過指定的網絡申報平臺,按照統一格式填寫《項目申報表》和《項目創新和實施情況報告》等材料,還可根據需要,提交項目批文、備案申請、鑒定報告、相關論文或專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等補充材料。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表》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項目申報表》需由全部合作單位加蓋公章確認。
??《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后,需通過網絡申報平臺上傳彩色掃描件,并同時將原件寄送至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留底備查。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程序如下:
??(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單位和申報項目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可以要求申報單位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專家評審組。
??(二)專家評審組召開評審會,以現場答辯等方式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集體評議,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三)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評審規則,審議獲獎建議名單,提出擬獲獎名單。
??(四)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程序報批后,將擬獲獎名單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原則。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評審組成員參與金融創新獎申報項目研發的,在評審該項目時,本人應回避。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獲獎項目,由市政府發文表彰,并頒發獲獎證書和獎勵資金。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用于支持獲獎項目,獎勵參與獲獎項目并作出貢獻的人員。
??獎勵資金在上海金融發展資金中統籌列支,上海金融發展資金按照本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實行總量管理。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上海金融創新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各方監督。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上海金融”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擬表彰獎勵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表彰獎勵項目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署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 如發現獲獎項目有不符合評審條件的,經查屬實后,撤銷獎勵并收回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對申報項目所涉及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這些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