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下午,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長陸衛東介紹了《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市交通委副主任蔣宏飛、市市場監管局總經濟師李孝猛、市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李偉民出席發布會,共同回答記者提問。
??近日,本市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前期探索實踐基礎上,將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指導意見》是市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對深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將自8月20日起正式實施。
??一、背景和意義
??2019年,上海市率先開展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探索,初衷是解決企業關心的“輕微違法能否不處罰,給予企業一定容錯空間”的問題。為此,研究提出“依據行政處罰法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制度實施不予處罰”,并針對“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規定較為原則,一線執法人員不會實施、不敢實施”的問題,提出“精細劃分違法行為,明確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具體標準,形成清單,供一線執法人員具體實施”的解決方案,推出了國內首份省級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清單架起了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和執法實踐之間的橋梁,使原則化、不易操作的制度,變為易操作的規則,進而能落地實施、惠及企業和社會。
??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不僅是中央、國家和市委、市政府明確的重點任務,且具有多重積極作用。一是減少企業經濟負擔,降低經營成本,避免企業因輕微違法背上“信用污點”,影響后續發展。二是“不予行政處罰并指導當事人改正”這種“有溫度的執法”,更有助于促進企業守法經營、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實現執法目的。三是清單為基層執法提供明確指引,辦案更高效,提升執法效能。
??需要說明的是,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并不代表企業的任何違法都可以被容錯,更不代表執法人員可以隨意不處罰。不予行政處罰僅適用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要同時滿足已經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或沒有危害后果)等一系列法定條件。
??2019年探索之初,為便于群眾理解和擴大宣傳適用,采用了“免罰清單”這樣一個易讀易記的稱呼。新行政處罰法出臺后,為統一各方認識,本市將全面采用“不予行政處罰”的表述,將系列“免罰清單”整體升級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前期已出臺的免罰清單繼續有效。
??二、本市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情況
??本市推出首份清單后,取得良好社會反響。此后,市司法局作為該項工作牽頭單位,持續大力推進,不斷拓展深化,取得了積極成效。
??一是受益企業不斷增加。據不完全統計,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單實施,至2022年8月14日,本市已適用清單對超過五千家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如果以單行法罰則的最低罰款金額來計算,減免的罰款金額超過5.95億元。企業普遍對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表示歡迎,特別是在疫情影響下,減輕了小微企業負擔,助力企業生存發展,保護了上市公司商譽,避免其因輕微無心之失而不得不進行負面信息披露、引發連鎖不良后果。
??二是覆蓋領域不斷拓展。3年間,本市已推出14份清單,覆蓋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務等10個領域,其中市場監管、文化市場、城管、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民防、消防、氣象等8個領域均為全國首份省級清單。此外,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領域還有5份清單已形成草案,不久將出臺。
??三是涵蓋事項不斷擴充。已有清單的執法領域都積極擴充、升級。3年間,市場監管領域已推出3份清單,文化市場和消防領域都已升級至2.0版清單,城管領域已啟動2.0版清單起草。
??四是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實施不斷深化。市場監管、消防、文化旅游、生態環境等部門均制定了清單實施指導文件,規范實施程序、細化具體要求。多數部門配套完善了執法辦案系統,以實現檢查記錄留痕、全市信息共享、不予行政處罰記錄查詢等。本市也征集印發了兩批優秀典型案例,為一線執法提供示范。
??五是統一長三角輕微不罰標準取得突破。今年1月,上海牽頭,聯合蘇浙皖三省推出了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氣象領域兩份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這不僅是長三角地區首次推出統一的清單,也是國內首次多省(市)統一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標準。
??三、《指導意見》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共包括四個部分。
??1.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其中在工作目標方面,在國家要求十四五期間(2025年底前)完成的基礎上,本市明確2023年底前實現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全面覆蓋各有關執法領域,推動制度更早健全完善,惠及企業和群眾。
??2.第二部分是制定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主要包括3個方面:
??在清單制定主體方面,明確由市級行政機關制定,在全市一體實施,保障全市標準統一。同時,在國內首次明確相對集中處罰權、處罰權下沉、委托執法等特殊情況的制定主體。
??在清單形成過程方面,一是在國內首次正式明確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確保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均是依法不予處罰,有效控制法律風險。二是闡明形成清單的3個步驟,即全面梳理處罰事項、重點篩選違法行為、逐項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并細化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主要考量因素。三是明確危害國家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違法行為不納入清單。
??在清單制定要求方面,一是明確穩妥有序推進清單覆蓋各相關領域,不斷擴充涉及的處罰事項,并與其他執法制度做好銜接。二是強調將清單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管理監督,遵守各項制定程序,并對聽取意見環節做出細化規定。三是鼓勵市級行政機關對“無過錯不予行政處罰”可探索制定相應清單。
??此外,還明確了定期評估、動態調整清單的要求。
??3.第三部分是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主要明確了清單公開、解讀和實施方面的要求。在實施方面,一是要求執法單位嚴格落實行政處罰法和清單規定,對符合清單的違法行為,以及清單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都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不得違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二是強調充分調查取證、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教育指導當事人等實施程序要求。
??4.第四部分是組織保障,主要明確了市司法局、市級行政機關、區司法局等的具體責任,并對宣傳培訓提出要求。
??四、全面推行主要安排
??根據《指導意見》,本市全面推行的主要安排是: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培訓;2022年12月底前,相關市級行政機關普遍制定清單;2023年底前,清單全面覆蓋各有關執法領域,清單制度體系基本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