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規〔2021〕1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業農村委等三部門《關于做好村組撤制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農業農村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村組撤制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8日
關于做好村組撤制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提出做好撤銷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建制(以下簡稱“村組撤制”)工作的指導意見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引領作用,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對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群團組織的領導,夯實村組撤制工作的組織基礎。
??(二)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進村組撤制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增強村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堅持穩妥審慎。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時度效,堅持“一村一策、一組一案”,妥善解決村民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真正實現撤制為民、撤制利民。
??二、啟動條件
??啟動村民小組撤制工作,需滿足以下條件:村民小組集體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剩余集體土地不足原有數量的30%;集體資產處置方案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
??啟動村民委員會撤制工作,需滿足以下條件:所屬村民小組已全部撤銷,其集體資產除剩余集體土地外已經處置完畢;集體資產處置方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
??三、具體程序
??村民小組的撤銷,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實施。其中,涉及村民委員會范圍調整的,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村民委員會的撤銷,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撤銷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先對村、村民小組集體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明晰產權,并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制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集體資產處置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市、區有關規定。
??四、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有關區政府是村組撤制工作的責任主體;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相應責任。要充分考慮城市規劃布局、區域功能定位、農民生產生活等因素,強化分類指導,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穩妥有序開展村組撤制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層組織。村組撤制后,要依法依規及時設立居民委員會,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暫時不能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要落實管理責任主體和措施,實現管理和服務全覆蓋。
??(三)納入社會保障。村民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村組撤制中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的,要按照規定做好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本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