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決定》已經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1年7月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決定
(2021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布)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本市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履職、分工負責、協同高效的原則,完善消防監督執法體系,提升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轄區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國家和本市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其中,消防救援機構行使的下列行政處罰權,依法轉由公安機關行使: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警告、罰款處罰;
??(二)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有關的行政處罰,但涉及住宅配套商業用房的行政處罰除外。
??前款規定依法轉由公安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應急管理部門、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監督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通知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以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查處違法行為。
??五、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消防監督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共享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結果、消防監督執法等信息。
??六、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公安派出所負責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消防救援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訪問,依法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七、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對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管理和技術標準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培訓指導。
??對公安機關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過程中涉及專業技術判斷的事項,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支持與協助。
??八、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