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20〕3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推動國家和本市重大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實,促進深化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維護經濟秩序,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審計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大對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審計力度
??持續組織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觀調控部署以及本市相關重要政策落實情況的審計。著力監督檢查各區、各部門落實國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著力關注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簡政放權、政策落實、風險防范等情況,及時揭示和反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的體制機制障礙和制度瓶頸,揭示和反映相關調控部署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積極提出建設性意見,促進政策落地生根、不斷完善,發揮政策效應。
??(二)加強對公共資金的審計
??推進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內的政府“全口徑”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積極穩妥推進政府決算草案審計;加強對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三農”、救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點民生資金和項目的審計監督,對納入預算的重大公共資金、重大投資、重點公共工程開展跟蹤審計監督;加強對部門、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以及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推進情況的審計監督。緊緊盯住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過程,嚴防貪污、浪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公共資金安全。把績效理念貫穿審計工作始終,密切關注財政資金的存量和增量,促進減少財政資金沉淀,盤活存量資金,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圍繞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國務院“約法三章”等要求,加強“三公”經費、會議費使用等方面審計,促進厲行節約和規范管理。
??(三)深化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實行主要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輪審制度。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以及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人員),任期內至少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深化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著力檢查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促進各級領導干部(人員)主動作為、有效作為,切實履職盡責。依法依規、準確客觀界定領導干部(人員)應負的責任,促進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
??(四)加大對資源環境保護利用的審計力度
??加強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節能降耗和公共建筑節能,以及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工業園區污染防治和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與農村環境保護、生態保護和建設項目等的審計。按照國家部署,探索實施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推動資源環保政策落實到位,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五)加大對經濟運行中風險隱患的審計力度
??密切關注財政、金融、民生、國有資產、能源、資源、環境保護和城市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以及可能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特別是地方政府性債務、區域性金融穩定等情況,注意發現和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提出解決問題和化解風險的建議,推動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維護經濟社會運行安全。
??(六)加大對依法行政、廉潔行政情況的審計力度
??圍繞全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加強對行政審批等依法行政情況的審計,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采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和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資源交易等經濟運行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揭示和反映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內幕交易等問題,揭示和反映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妨害公平競爭等問題,促進廉潔政府、法治政府建設,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
??二、完善審計工作機制
??(一)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不得設置障礙。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定,已經制定的要予以修訂或廢止。對獲取的資料,審計機關要嚴格保密。
??(二)提供完整準確真實的電子數據
??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在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協助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在現場審計階段,被審計單位要為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三)積極協助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需要協助時,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予以協助和支持,并對有關審計情況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審計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公安、檢察以及其他有關主管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審計機關要跟蹤審計移送事項的查處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告。
??三、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一)健全整改責任制,完善整改責任體系
??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被審計單位要認真研究、逐項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控制。被審計單位要在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計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向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并適時向社會公告。對審計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積極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加強整改督促檢查,確保整改的質量和效果
??各級政府每年要專題研究國家、本市重大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以及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并將整改納入督查督辦事項,建立審計整改督查督辦機制。要完善審計機關與政府督查部門的聯動機制,針對審計整改落實不到位以及審計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問題和疑難事項,聯合開展專項督查。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對審計發現問題實行“清單式”管理,逐個“對賬銷號”,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建立聯合督查常態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落實整改。
??(三)建立部門會商機制
??審計機關可根據需要,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及其他涉及的單位,對審計揭示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特別是涉及政策、體制、機制、制度的問題,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其他疑難問題,及時進行會商,研究和協商解決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體制、機制、制度的辦法和對策,消除問題產生的根源。
??(四)嚴肅整改問責,維護審計監督嚴肅性
??各區、各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規定。被審計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落實審計發現的問題,又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或未及時將審計整改結果告知審計機關,或向審計機關反饋的整改情況失實的,或無故不向社會公告整改結果的,或對審計發現問題屢審屢犯且情節較為嚴重的,審計機關可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整改不力的,相關部門要嚴格追責問責。
??四、不斷提升審計能力
??(一)強化審計隊伍建設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積極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建立審計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著力提高審計隊伍專業化水平,審計機關負責人原則上應具備經濟、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逐步建立審計機關公務員交流制度,推進審計干部與各級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的雙向交流任職。加強審計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審計職業道德建設和廉政建設,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風過硬的審計隊伍。
??(二)推動審計方式創新
??建立和完善預算執行審計滾動項目計劃庫、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輪審庫和投資審計項目儲備計劃庫,加強審計計劃的統籌協調,優化審計資源配置。探索預算執行項目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的辦法,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等,可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可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三)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
??積極推進“上海數字化智能審計工程”和數據綜合分析團隊建設,探索構建大數據審計工作模式和數字化審計平臺。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數據定期報送制度,加大數據集中力度,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向審計機關開放,推進有關部門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審計機關要積極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大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單位數據與行業數據以及跨行業、跨領域數據的綜合比對和關聯分析力度,提高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宏觀分析的能力。
??(四)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必需的力量和經費
??根據審計任務日益增加的實際,合理配置審計力量。按照“科學核算、確保必需”的原則,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切實保障本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為審計機關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審計工作體系,明確內部審計工作任務和重點,切實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審計機關要加強對不同行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分類指導和監督。
??五、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
??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支持審計機關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加強政府監督檢查機關間的溝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檢查結果等信息,避免重復檢查。
??(二)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不同審計項目之間的溝通交流,建立健全各級審計機關向同級政府、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工作制度,努力實現審計成果和信息及時共享,提高審計監督成效。
??(三)維護審計的獨立性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積極探索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各區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定期組織開展對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復審計人員的,依法依紀查處。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