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市長 龔正
??2020年11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0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公布)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1991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根據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根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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