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19〕3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五部門制訂的《關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財政局制訂的《關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
關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促進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根據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政策規定,現制訂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如下:
一、房源管理原則
(一)合理安排,統籌規劃。根據國家總體要求,結合本市保障性住房供應和需求實際以及變化趨勢,科學合理地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統一建設籌措和房源管理機制,有效實現供需平衡。
(二)規范運作,嚴格管理。各類保障性住房按照批準的用途和范圍使用。確需調整的,從租、售兩方面構建各類保障性住房用途管理平臺,結合實際有序操作,嚴格對各類保障性住房用途調整特別是對租賃型保障性住房調整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三)優化配置,保證供應。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在土地供應、建設、配套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合理控制成本,使有限的公共資源配置發揮最大效用,促進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的可持續發展。
二、房源管理范圍和要求
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圍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上述保障性住房可根據國家任務計劃安排和本市供需實際進行調整。
用途需調整的保障性住房已列入年度建設(籌措)計劃上報的,計劃調整和統計考核按照保障性住房計劃和統計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復計算。
三、房源用途調整方式與價格結算
(一)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調整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繼續作為開發和銷售主體,也可由收購征收安置住房的住房保障機構作為銷售主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結算價格或收購價格可以征收安置住房建房協議價格為基礎進行結算,銷售基準價格的確定和結算價與銷售基準價之間差額的使用管理,按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執行;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讓金不再另行結算;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
(二)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資機構(包括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市公積金中心及其他投資機構,以下統稱“投資機構”)或區住房保障機構可按照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協議價格予以收購;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投資機構或區住房保障機構可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結算價格或收購價格予以收購;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
(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等作為開發和銷售主體,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讓金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市場評估后補繳。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結算價或收購價格和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為依據確定,房源供應價格及其差價按照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五)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投資機構或區住房保障機構作為開發銷售主體,以建設項目結算價或收購價格作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項目結算價;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的確定和結算價與銷售基準價之間差額的使用管理,按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執行;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
(六)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投資機構或區住房保障機構作為開發銷售主體。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讓金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市場評估后補繳。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價格以建設項目成本價或收購價格、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為依據確定,房源供應價格及其差價按照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四、房源用途調整程序
(一)未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征收安置住房(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途調整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房源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認定表》,明確房源的取得方式、坐落、幢號、室號、建筑面積等事項,并提交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協議書、不動產權證書等材料。區級項目由區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劃資源部門初審,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房屋管理部門復核;市級項目由區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劃資源部門初審后,報市房屋管理部門復核。市房屋管理部門對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認定文件,并抄送市規劃資源部門。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調整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產權人的登記事項參照本市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執行。
(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未供應的房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回購或者政府指定機構優先購買的房源,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提出用途調整申請,應提交建設協議書、建設項目原批準文件、收儲協議等材料。其中,市級項目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級項目向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級項目和區級項目分別按照以下要求審核:
(1)市級項目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予以核實,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財政、規劃資源等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共同審核,出具認定文件。認定文件應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
(2)區級項目由區房屋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予以核實,并在征詢區規劃資源部門意見后,出具初審意見書,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房屋管理局復核。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財政、規劃資源等相關部門共同審核,出具認定文件。認定文件應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
3.根據認定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按照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
(三)已開工建設的征收安置住房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投資機構或區住房保障機構共同向市或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用途調整申請,并提交建設協議書、建設項目原批準文件等材料。其中,市級項目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級項目向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和區房屋管理部門分別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1)市房屋管理部門對市級項目的申報材料予以核實,會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審核后,出具初審意見書,經征詢市規劃資源部門意見后,對符合要求的房源出具認定文件,并抄送市規劃資源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
(2)區房屋管理部門對區級項目的申報材料予以核實,征詢區規劃資源部門意見后,出具初審意見書,報區政府批準后,出具認定文件,并送市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3.根據認定文件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投資機構或區住房保障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收購協議。
(四)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相關規定配建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區住房保障機構或投資機構向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用途調整申請,并提交土地出讓合同、建設項目協議書等相關材料。
2.區房屋管理部門出具初審意見書,報區政府批準后,出具認定文件,并送市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五)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市級項目由投資機構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原批準文件或原收購合同等相關材料;區級項目由區政府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共同審核,出具認定文件。認定文件應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
3.經批準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
(六)其他上述未提及或多用途保障性住房的用途調整,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等部門聯合審批,并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文件。
五、不動產登記
批準用途調整的保障性住房,應根據用途調整后的保障性住房種類和產權人變化情況,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和樓盤表“房屋標志”的標注。具體辦法,由市規劃資源確權登記部門另行制定。
六、其他
未開工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需用途調整的,可依原程序,在重新辦理保障性住房項目認定后,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辦理房源用途調整,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供申請材料,但符合《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規定的材料除外。
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籌措及使用情況實施跟蹤管理。對擅自變更保障性住房用途或使用范圍的,由市、區相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從嚴查處。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