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19〕1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上海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
為規范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使用效率,有效應對災害性天氣,降低氣象災害損失,根據中國氣象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和《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和分級
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低溫、霜凍、高溫、雷電、冰雹、大霧、霾和道路結冰,共13類。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一般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
(一)市、區氣象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上海中心氣象臺負責全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變更和解除,并加強對各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工作的業務指導。各區氣象局所屬氣象臺負責本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變更和解除。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通過市、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統一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容易與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混淆的信息。
(三)廣播、電視、網絡以及“上海發布”等新媒體應當確保穩定的頻率、頻道或者安排明確的版面、頁面,及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中,上海應急廣播和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應當自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變更、解除通知后15分鐘內予以播發。
(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播發完整,包括預警信號的種類、等級、預警內容和防御指南,以及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臺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或者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圖標形式播發的,應當保證圖標刊播位置相對固定、圖案清晰、易于識別。
(五)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街鎮應當結合實際,在現有設施設備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網絡,保證傳播暢通有效。
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科普和宣傳
(一)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采用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御指南,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二)各級各類學校、幼托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御指南,做好教學安排和學生管理工作,并采用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御指南。
(三)廣大市民應當注意學習掌握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相關知識,主動關注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情況,在氣象災害發生時,搞好避險、自救和互救。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