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3〕3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5月13日召開的市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第十四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加快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要按照“上海要當好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和科學發展先行者”的要求,堅持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排除各類瓶頸障礙,營造有利于改革創新的制度環境,堅定不移深化改革開放,努力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
四、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市長離滬出訪、出差期間,受市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六、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工作。
七、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系、協調有關工作。
八、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委辦局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審計署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九、市政府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著力構建以現代服務業為主、戰略性新興產業引領、先進制造業支撐的新型產業體系,在調結構、轉方式中實現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要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規范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秩序,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二、要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完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體制,夯實社會管理基層基礎,創新人口管理模式,加強應急管理,保障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十三、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堅持民生為本、統籌兼顧、循序漸進,著力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帶頭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發揮法律的引導和推動作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改革創新。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五、市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并發布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六、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嚴格遵循有關立法程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加強立法協調,擴大公眾參與,堅持和落實草案公告、意見征詢和聽證協調等制度,完善立法后評估機制。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符合,不得超越職權范圍。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后聯合制定,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過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要建立、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抵觸或者超越權限、違反程序的,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管理資源,強化“守土有責”意識和基層管理責任,提高屬地化執法能力,促進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對重大事項建立專門的決策機制,使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進一步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凡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項目(計劃)、重要資源配置、大額財政性資金和社會公共資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會分配調節、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關系全局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的,應當事先征求區縣政府的意見;對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及時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于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擴大主動公開,完善依申請公開,切實保障公共資金的透明運行、公共資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權力的透明行使、公共服務的透明供給。
二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六、一旦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統一、準確、及時地發布相關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務微博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主動溝通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要求,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輿情發現、核查、應對、整改和反饋等工作機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和《上海市信訪條例》的要求,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市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努力化解信訪積案,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要健全領導信訪聯系點、主動下訪等工作制度,暢通接訪渠道,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行政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行政人員依法履行行政職責。要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切實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費最少”的目標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減少微觀事務管理,切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事務管理。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政府根據經市人代會批準的有關報告,每年年初明確重點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階段性目標和實施要求,各部門據此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組織實施。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各項重點工作,明確由一位副市長代表市政府負全責,相關副市長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一般應當明確一個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牽頭部門要盡力協調提出一致的意見,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如不能協商一致,要及時把不同意見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決策。
三十八、要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考核機制,通過網上評議和組織專家、代表評議等方式,加強對政府部門工作績效的評估,不斷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對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和會議決定事項,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督促檢查,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對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等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查,確保政令暢通、決策落實。
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委辦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議題一般由市長提出。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議題由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國務院及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需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工作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出席范圍為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和部署階段性重要工作。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副秘書長受市長、副市長委托,可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召開會議,就工作中的有關事項進行協調。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市長審簽。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規定辦理,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副秘書長召開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由分管副市長審簽。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工作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市長報告。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嚴格執行中央和本市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減少數量,提高質量和效率。
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區縣、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并嚴格執行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文件簡報報送處理加強會議活動管理和督查工作等的若干措施》的要求。
四十八、各區縣、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
四十九、向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有關部門上報的請示和重要情況報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事項,市政府規章和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長審簽。
屬于副市長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日常操作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如有必要,報市長審簽。
屬于履行手續的公文和內容已經市政府有關會議審議原則同意的公文,經授權,可由秘書長審簽。
第十一章工作紀律
五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之相悖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離滬出訪、出差,應當事先報告市長,副秘書長出訪、出差,應當事先報告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當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廳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市長和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等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和廉潔從政等其他各項規定,模范遵守市委、市政府貫徹“八項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市政府關于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若干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使用,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積極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領導干部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努力把握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規律,堅持學以致用,勇于開拓創新,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十九、市政府直屬機構和單位、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