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現將《上海市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3月9日
上海市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2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資金發放、動態管理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
??對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衛生健康、醫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審核、確認、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申請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家庭,可以申請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在提出申請之月前3個月內,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費用支出之和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費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相關規定的。
??本辦法所稱醫療費用支出,是指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由個人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扣除已經獲得的各類報銷、補助的金額。
??本辦法所稱基本教育費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除外),所發生的學費、住宿費、課本和作業本費。
??第六條(全額救助和差額救助)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標準給予救助:
??在提出申請之月前3個月內,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費用支出之和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全額救助。
??在提出申請之月前3個月內,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費用支出之和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費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給予救助。
??第七條(辦理程序)
??申請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醫療證明(病歷卡或出院小結)、醫療費用發票,教育費用票據以及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等材料。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網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審核、確認等辦理參照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關程序執行。凡是可以通過電子證照庫等信息共享交換獲取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申請家庭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以及醫療費用支出、基本教育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八條(資金發放)
??對申請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經審核確認的,自受理申請之月的次月起開始救助,救助金按月發放。
??第九條(定期核查制度)
??對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實行動態管理,一般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3個月核查一次。已經獲得救助的家庭應當主動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供核查前3個月內醫療費用發票、教育費用票據以及家庭人員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等情況的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定期核查情況,及時核定救助金額,做出繼續救助或停止救助的決定。
??第十條(核對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以及醫療費用支出、基本教育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資金保障及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資金,并將救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行??顚S谩Y~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
??第十二條(對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社會監督。從事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人員要依法依規落實救助政策。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對不誠信行為的責任追究)
??申請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有關信息及其變化情況,自覺接受并配合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調查核實。對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調查核實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并記入相關征信系統。
??第十四條(其他)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納入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圍。
??申請支出型貧困生活救助的家庭,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先行申請醫療救助。
??申請支出型貧困生活救助的家庭中的重殘無業人員等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其醫療費用可以計入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其本人不同時享受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