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鎮:
??為進一步發揮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本市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5〕1號)的精神,結合靜安區情實際,現將調整完善的《靜安區臨時救助幫困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轄區實際,認真對照執行。
??靜安區民政局
??2017年5月24日
靜安區臨時救助幫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發揮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本市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5〕1號)的精神,結合靜安區現行的有關救助幫困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救助”、“應救盡救和適度救助”、“制度銜接和資源統籌”等原則。
??第三條 部門職責
??區民政局是臨時救助和居委會幫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臨時救助幫困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鎮”)負責臨時救助工作的受理、審核、審批和資金發放等工作;指導居委會落實好居委會幫困工作。
??第四條 對象及救助范圍
??(一)具有本區戶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突發重大疾病發生醫療費用負擔過重,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救助。
??(二)具有本區戶籍的有特殊困難的人員或家庭,因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可申請居委會幫困。
??第五條 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每戶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居委會幫困每戶每月最高不超過300元;救助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六條 辦理程序
??(一)申請
??1、依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受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救助所)或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致困憑證,同時填寫《靜安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或《靜安區居委會幫困申請審批表》。
??2、主動發現申請:
??(1)街、鎮要組織居委會及時核實轄區內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協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申請。
??(2)街、鎮和居委會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要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幫困條件的,協助其進行申請。
??(二)受理
??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救助所)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居委會負責居委會幫困申請的受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臨時救助幫困申請的受理;對不符合救助幫困條件的,要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核審批
??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救助所)和居委會要及時對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和困難情形進行調查核實。并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1、臨時救助:救助金額300元(含)及以下由街、鎮救助所所長或社區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社服辦”)主任審批;301元-500元(含)由街、鎮救助所或社服辦審核后報街、鎮分管領導審批。
??2、居委會幫困:由居委會3人(含居委會書記、主任)以上集體討論后決定,并報街、鎮救助所留存歸檔。
??(四)資金發放
??臨時救助幫困以發放救助金為主,原則上通過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也可采取實物救助或現金的形式。
??臨時救助資金由街、鎮救助所負責發放;居委會幫困金由居委會負責發放,發放時須按規定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幫困
??(一)拒絕配合調查,隱瞞或不如實提供家庭實際收入、財產,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有贍(扶、撫)養能力的義務人未依法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四)參與或從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動的,或受到處罰導致生活困難的。
??第八條 日常管理
??區民政局加強對臨時救助幫困工作的監管,對街、鎮臨時救助幫困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街、鎮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幫困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規范操作,嚴格把關,確保臨時救助幫困精準落實。對已落實臨時救助幫困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家庭,應及時協調公益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通過社會幫扶等形式提供轉介服務,為這部分困難家庭實施必要的幫扶。
??第九條 資金管理
??臨時救助和居委會幫困資金由區民政局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
??臨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街、鎮實際使用情況按月劃撥;居委會幫困金按每個居委會每年3萬元的額度,由街、鎮統籌使用,區民政局根據使用情況按月劃撥。
??臨時救助幫困資金使用情況納入年度財務審計。
??第十條 檔案管理
??臨時救助和居委會幫困申請審批資料,均由街、鎮救助所按年度建檔立卡、立卷歸檔,以備存查;有條件的居委會可自行歸檔居委會幫困資料。街、鎮救助所或居委會應及時將幫困信息分別錄入靜安區社會救助幫困業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對于申請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幫困的,街、鎮應追回救助幫困款物,且當年度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幫困申請。
??對于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挪用、冒領救助幫困款物行為屬實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施行期限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靜安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2.《靜安區居委會幫困申請審批表》
??附件1
靜安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 |||||||||||
街道(鎮) 居委會 | |||||||||||
戶主姓名 |
| 性別 |
| 年齡 |
| 家庭 類型 | 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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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
| 聯系 電話 |
| 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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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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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 家庭已 (元) | 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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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 糧油幫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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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單位 |
| 醫療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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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月收入(元) |
| 家庭月總收入(元)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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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與戶主 關系 | 婚姻 | 工作(學習)單位 | 月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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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
承諾授權 | 本人承諾上述所填的全部內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證明材料均真實、有效,無虛假欺騙和隱瞞,如存在不實之處,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本人及家庭成員授權并配合轄區內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和區縣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包括調查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及支出等情況。 | ||||||||||
居委會 | 調查人: | ||||||||||
街道(鎮) | 經辦人: | 街道(鎮) 或社服辦主任 意見 | 審核(批)人: | 街道(鎮) 分管領導 審批意見 | 審批人: | ||||||
附件2 靜安區居委會幫困申請審批表 | ||||||||||||||||||
街道(鎮) 居委會 | ||||||||||||||||||
戶主姓名 | 性別 | 年齡 | 家庭 類型 | 低保 | ||||||||||||||
婚姻狀況 | 聯系 電話 | 低收入 | ||||||||||||||||
身份證號 | 其他 | |||||||||||||||||
| 戶籍地址 |
| 家庭已 (元) | 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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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地址 |
| 糧油幫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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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單位 |
| 醫療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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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月收入(元) |
| 家庭月總收入(元)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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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與戶主 關系 | 婚姻 | 工作(學習)單位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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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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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授權 | 本人承諾上述所填的全部內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證明材料均真實、有效,無虛假欺騙和隱瞞,如存在不實之處,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本人及家庭成員授權并配合轄區內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和區縣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包括調查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及支出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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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會 | 調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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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會 | 審批人(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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