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光明集團:
??為做好本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8月18日
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的通知》(滬府發〔2016〕24號)及相關規定,現就本市老年綜合津貼(以下簡稱“津貼”)發放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發放對象和標準
??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貼。
??津貼標準按照年齡段共分為五檔,具體如下:
??(一)65—69歲,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歲,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歲,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歲,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貼標準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調整。
??二、津貼計算和發放
??(一)津貼從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當月開始根據適用標準按月計算。
??(二)老年人自符合條件之月起二年內提出申請的,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補發津貼。逾期二年提出申請的,從申請當月的前一個月起補發前二年的津貼。補發的津貼不計利息。
??(三)老年人因戶籍遷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戶籍的,津貼不再發放。
??(四)津貼發放采取按季度預撥的方式,津貼發放月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貼發放日為15日。
??(五)非津貼發放月新審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貼于當月或次月15日發放。
??(六)津貼通過上海市敬老卡發放。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申請發放程序
??(一)申請。津貼以自愿申請為原則。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個月就近向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享受津貼的申請,并申辦上海市敬老卡。申請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填寫《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綜合津貼)申請登記表》。
??由監護人或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監護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二)受理。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貼的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領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向申請人送達《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綜合津貼)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定。區民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負責對戶籍在本行政區域申請人的信息統一審定,通過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信息系統,將符合條件老年人的相關信息分類匯總確認,于每月初發送至各區財政部門。
??(四)發放。區財政部門根據區民政部門的審定意見,于津貼發放前,提前5個工作日將所需資金撥付至各區民政部門結算賬戶。各區民政部門按資金發放相關規定及時劃入各商業銀行(發放行)。
??四、資金保障
??津貼發放所需資金分別列入市、區年度財政預算。市級財政承擔的經費通過市與區財力結算下達區財政,由區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至區民政部門。
??五、監督管理
??(一)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津貼發放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在資金使用上做到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接受社會監督。區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的保障和監管。津貼發放要與上海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臺做好對接。
??(二)津貼發放管理實行定期復核制度。由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信息系統與本市人口信息系統每月進行比對,對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停發津貼。對長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貼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定期進行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停發津貼。
??(三)各相關工作部門要加強老年人信息數據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六、其他事項
??(一)市養老服務發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承擔津貼發放管理的組織協調等工作。區民政部門及其有關機構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申請人對受理或審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區民政部門申請復核,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告知復核結果。申請人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三)市域外農場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