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外國專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制定并定期調整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指導目錄。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對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范圍和時限作出規定。
第四十三條 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就業: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許可限定范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范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
未經批準,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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