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關于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18〕37號)與《寶山區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意見》(寶人社〔2017〕10號)文件的平穩銜接,對《寶山區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意見》(寶人社〔2017〕10號)第二條提出如下調整意見。
??一、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創業組織,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寶山區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意見》(寶人社〔2017〕10號)第二條規定繼續享受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至期滿。
??二、2018年12月1日之后成立的創業組織,按《關于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18〕37號)的規定,享受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費補貼,不再按《寶山區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意見》(寶人社〔2017〕10號)第二條規定享受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三、《寶山區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意見》(寶人社〔2017〕10號)其他條款,如遇市相關政策調整的,也作相應調整。
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寶山區財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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