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區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楊人社〔2023〕38號
為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根據《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十四五”規劃>的通知》(滬府規〔2021〕1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穩就業工作的意見》(滬府規〔20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一)吸納就業一次性補貼
全面鼓勵本區用人單位積極吸納就業,擴大崗位供給,拓展就業增量。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本區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專門承擔公益性崗位安置職能的用人單位和人員經費由財政供養的用人單位除外),當年度吸納5人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首次就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每吸納1人就業給予用人單位500元吸納就業一次性補貼。每家用人單位每年補貼上限為10萬元。
(二)一次性用工補貼
鼓勵支持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對象向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刑滿釋放、戒毒康復等重點、特殊群體傾斜。本市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專門承擔公益性崗位安置職能的用人單位和人員經費由財政供養的用人單位除外),錄用以下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且為當年度首次錄用的,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用工補貼:
1.錄用符合條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長期失業青年,每錄用1人給予用人單位1500元一次性用工補貼。
2.錄用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隨軍家屬(現役軍人配偶)或勞動年齡段內的刑滿釋放、戒毒康復等特殊人員,每錄用1人給予用人單位3000元一次性用工補貼。
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
(一)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
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隨軍家屬(現役軍人配偶)等就業幫扶,加大靈活就業扶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區級就業困難人員或隨軍家屬(現役軍人配偶),在本區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并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可以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為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保險的實際月數,最長不超過24個月。每月補貼標準為按本市當月職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的50%。
(二)就業見習補貼
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失業青年等求職群體就業預備階段政策扶持力度,鼓勵更多優秀用人單位成為本區就業見習基地,招錄符合就業見習條件的求職群體和應屆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
1.見習綜合管理費補貼
各類園區、人力資源公司和行業協會等經認定為本區就業見習基地,對其所屬外派單位提供就業見習服務,并對見習外派學員進行日常管理,可以根據管理見習學員人數申請見習綜合管理費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補貼期限與就業見習學員見習期一致。
2.見習基地運作費補貼
本區就業見習基地,日常運作規范,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對就業見習基地的評估結果,達到市A級和B級的本區就業見習基地,每年分別給予一次性2萬元和1.6萬元運作費補貼。未參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評估的本區就業見習基地,當年度按要求招錄就業見習學員的,給予正式就業見習基地1.2萬元運作費補貼,給予試運作就業見習基地6000元運作費補貼。
(三)大學生實習補貼
鞏固和擴大大學生實習基地規模,為高校大學生等青年提供更多實習機會。
1.實習費補貼
本市高校大學生參加本區機關事業單位暑期實習,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年本市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實習費補貼,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交通、午餐費補貼;本市高校大學生參加本區實習基地企業實習,實習費補貼參照本區機關事業單位標準執行。實習補貼涉及本區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區財政資金承擔,其他由實習基地企業承擔。
2.實習基地運作費補貼
各類企業、園區等經認定為“楊浦區大學生實習基地”,當年度按要求招錄大學生參加實習的,根據評估結果給予運作費補貼,補貼標準為:A級2萬元、B級1.6萬元、C級1.2萬元、D級6000元。
三、促進公共就業服務
提高青年就業能力,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鼓勵具有辦學資質或具備“青年求職能力訓練”項目實施能力、促進青年就業的實施單位申報區就業訓練基地,承擔青年就業訓練項目。持續推進“樂業空間”布點擴容,將就業服務融入“15分鐘社區生活圈”,解決就業服務“最后一公里”。
(一)試點開展失業青年就業訓練服務。鼓勵經認定的本區就業訓練基地招錄本區高校大學生,符合條件的失業青年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開展就業訓練服務。
1.就業訓練費補貼
提供就業訓練不少于6天、45課時的區就業訓練基地,可按每人2000元的標準申請就業訓練費補貼。
2.促進就業補貼
區就業訓練基地應持續跟蹤就業訓練成效,符合條件的失業青年經就業訓練服務后,半年內實現首次單位穩定就業的(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每實現1人單位穩定就業給予區就業訓練基地5000元一次性促進就業補貼。
(二)提升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效能。鼓勵街道開展充分就業社區創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街道促進就業工作進行評價,每年給予街道10—50萬元工作經費,用于開展基層就業數據調查、就業創業活動組織、招聘會、專題系列講座、樂業空間運作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活動。
四、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深化創業型城區建設,加大對創業組織的扶持力度,營造創業環境,激發創業活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創業啟動補貼
重點關注大學生創業項目、創業新苗、馬蘭花創業培訓中的優秀創業者(創業團隊),當年度在本區注冊企業,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2萬元補貼;運營滿1年、經評估合格的,再給予3萬元補貼。
(二)社會保險費補貼
在本區新注冊登記的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錄用至少1名本市勞動者就業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每月8人為限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注冊登記之日起的36個月。在其登記的37—60個月內,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就業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每月8人為限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每月補貼標準為按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的50%。
(三)創業孵化基地補貼
1.運營補貼
鼓勵經認定的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落實創業政策、開展創業孵化服務、增強孵化成效、帶動地區就業。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對區級創業孵化基地上一年度服務成效進行評估,對于評估達標的基地,給予一次性10萬元運營補貼。達標基地擇優給予表揚且推優申報市級基地,對于連續兩年評估不達標的基地,取消“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稱號。
2.成效補貼
(1)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幫助經認定的創業者(創業項目)成功在本區注冊,每幫助1個創業項目實體落地孵化,且運營滿1年的,給予區級孵化基地5000元一次性補貼。
(2)鼓勵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內企業錄用符合條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長期失業青年、對口協作地區農村勞動力等就業,每錄用1人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孵化基地500元一次性補貼。
五、拓展對口地區勞務協作
(一)支持設立勞務服務工作站
鼓勵對口協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本區設立勞務服務工作站,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招聘咨詢、穩崗就業等服務。按照各縣(市)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結果,每年給予每個勞務服務工作站3—5萬元運營補貼。
(二)支持設立勞務開發基地
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本區對口協作地區設立勞務開發基地,實際運營半年以上,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來滬就業并實現穩定就業3個月及以上的(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根據實際工作效率,給予5萬元一次性就業服務補助。
(三)支持轉移來滬就業
1.本市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幫助本區對口協作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來滬就業,簽訂勞動合同,按實際轉移來滬人數計算,按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開展轉移服務的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交通費補貼。每家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每年補貼上限為5萬元。
2.本市用人單位錄用本區對口協作地區農村勞動力,幫助首次在滬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及以上,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穩崗補貼。補貼標準為每錄用一名農村勞動力給予用人單位1000元,每錄用一名脫貧勞動力給予用人單位1500元,每家用人單位每年補貼上限為5萬元。
3.組織開展本區對口協作地區在滬就業農村勞動力的關心關愛活動,慰問標準為每人每次不超過500元。
(四)支持開展就業能力培訓
1.本區對口協作地區農村勞動力參加由兩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具備培訓資質的本市用人單位或培訓實施機構(以下統稱培訓實施機構)組織的崗前技能培訓,按照在當地培訓每人500元,來滬培訓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實施機構崗前培訓補貼,每家培訓實施機構每年補貼上限為5萬元。
2.定期開設本區對口協作地區勞務轉移工作人員就業能力提升培訓班,相關要求及費用標準參照《上海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及本市援滇勞務協作專項資金使用規定執行。
六、其他
1.用人單位吸納同一名勞動者就業,吸納就業一次性補貼和一次性用工補貼不能重復享受,按就高原則享受補貼;一次性用工補貼和市級同類用工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
2.一次性用工補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滬人社規〔2022〕8號)中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
3.長期失業青年,是指35周歲以下、連續失業六個月以上的青年。
4.本實施意見所涉及資金從市級、區級財政列支。
5.本實施意見從2023年7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實施意見施行之日期間發生的參照此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本區原有政策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6.本實施意見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上海市楊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