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街道: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2018-2022年)〉的通知》(滬府辦發〔2018〕2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促發展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府規〔2020〕10號)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18〕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虹口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推進青年大學生創業見習
??(一)創業見習帶教費補貼。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見習基地,為本市戶籍青年、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提供綜合管理、項目策劃、企業運營、投融資、創業孵化等崗位,按招收人數給予見習基地帶教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二)創業見習生活費補貼。本區戶籍青年在本區創業見習基地參加創業見習,見習期內每月按本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20%給予生活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二、加大創業組織扶持力度
??(三)首次創業一次性補貼。在本區首次創辦創業組織滿一年且按規定至少為一名本市戶籍人員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的,可申請一次性8000元的創業補貼。本市戶籍青年、海外留學人員、退役軍人、殘疾人等重點扶持群體在本區首次創辦創業組織,按規定至少為一名本區戶籍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再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8000元。
??(四)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按照《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
??(五)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本市戶籍勞動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出國留學人員來滬投資享受優惠資格認定證書》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在本區創辦并經營創業組織,吸納本市戶籍勞動者就業并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的,在享受市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的基礎上,可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組織吸納本市戶籍勞動者人數在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人數限額以內的,按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補貼;吸納本市戶籍勞動者人數超出人數上限部分,按每人每月600元予以補貼。補貼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12萬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三、完善創業服務體系
??(六)創業指導專家服務補貼。市開業指導專家志愿團虹口分團的專家參與本區舉辦的各類創業主題活動,深入社區開展創業指導、開業指導講座等咨詢服務,按每人半天200元給予補貼。
??(七)創業園區扶持補貼。每年對經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開展日常管理,并按照A、B、C、D四個等級進行績效評估,其中:A級不超過15%,B級不超過35%。對于評估等級達到A級、B級、C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分別給予20萬元、16萬元、12萬元的運作費補貼;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分別給予15萬元、12萬元、9萬元的運作費補貼,用于補貼房租、管理費等支出。對于不達標或未參加評估的基地評為D級,不予補貼。對連續兩年評估為不達標的,取消其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資質。
??(八)創業團隊園區工位費補貼。入駐本區創業孵化基地,且在孵化期內成功在本區注冊經營創業組織的創業團隊,可按孵化期間實際工位租賃費為限給予補貼。市、區兩級工位費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補貼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營造良好創業環境
??(九)優秀項目一次性補貼。定期組織開展虹口創業新秀、優秀創業項目等活動,積極推薦本區創業者參加國家、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各類創業競賽活動。對獲得區級優秀創業項目等稱號的創業團隊,給予一次性10000元創業啟動金,評選一年內落戶本區的,再給予20000元助力發展金;對獲得虹口創業新秀稱號的創業組織,給予30000元助力發展金;對獲得市級優勝獎的本區創業組織或創業團隊,在市獎勵基礎上,再給予50000元助力發展金;對獲得國家級優勝獎的本區創業組織或創業團隊,在國家獎勵基礎上,再給予100000元助力發展金。
??(十)社會助創組織成果購買補貼。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托的社會專業服務機構,運營創業服務平臺或組織創業峰會、創業大賽等,為創業者提供各類企業運作相關服務,可根據簽訂的服務合同申請服務成果購買補貼。各街道與社會專業服務機構合作開展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創業活動等,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認定后,可申請服務成果購買補貼。
??(十一)院校創業指導站運作經費補貼。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在本區區域內運作的院校創業指導站,可申請創業指導站運作經費補貼。補貼標準為市年度服務成效評估補貼資金的50%。
??(十二)社區創業工作專項獎勵。每年年底對各街道推進創業型社區創建工作開展評估,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社區予以獎勵。
??五、其他
??(十三)執行期限。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蛾P于虹口區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意見》(虹人社規[2019]1號)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原政策執行未到期的,可按原標準享受補貼至期滿。本實施意見在實施期間,若與國家和本市新出臺法規政策規定有不盡一致之處,以國家和本市法規政策為準。首次創業一次性補貼、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應在創業組織自注冊登記起36個月內提出補貼申請。
??(十四)名詞解釋。“創業組織”是指2021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區注冊登記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小微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扒嗄辍笔侵?5周歲以下(含35周歲)青年群體。
??(十五)國家、本市和本區同一類型的補貼,除明確可以疊加的,均不得重復享受。同一創業者開辦兩家及以上創業組織的,每項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十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委托專業調查評估機構,按照一定比例對補貼申請組織進行情況核查。一旦發現補貼申請組織存在隱瞞實情等情況,將取消創業組織申請補貼的資格。
??(十七)本實施意見由虹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并另行制定相關操作辦法。
虹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虹口區財政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