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關于開展2022年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通知
各街道(鎮)、工會、商會、企業協會、臨空辦: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關系的源頭治理,切實維護本區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總工會、上海市企業聯合會/上海市企業家協會、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聯合下發的《關于2022年市區協同推進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通知》(滬人社關〔2022〕107號)的文件要求,經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三方”)會商,就本區開展2022年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以下簡稱“創建活動”)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創建活動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和對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認真落實十一屆市委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會以及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國家人社部的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和民生為本的工作主線,聚焦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進一步創新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推動企業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服務本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
二、創建目標
2022年,繼續在本區各類企業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加強勞動關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增強輔導培育力度,推動活動擴面提質增效,切實發揮創建活動在規范企業用工管理、加強職工民主參與、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積極作用,形成企業與勞動者和諧共進的良好局面。
三、創建指標
創建活動指標由規范性指標、建制性指標、發展性指標、感受性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六部分構成(詳見附件)。采用分值制的辦法對企業勞動關系狀況進行評價,創建企業應建立工會或作出建會承諾。市三方根據每年創建活動推進情況確定達標標準,授予相應企業“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測評、評審采用查閱材料、實地查驗、開展職工調查、聽取報告、查閱相關部門管理數據等方式進行。
四、創建流程
(一)申報
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的自助經辦系統”(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jsp),參加創建活動的企業可以提出申報。創建活動信息系統根據企業選擇,將參與企業申報信息分派至各對口街道(鎮)和臨空園區。
(二)輔導和培育
企業申報后,對口街道(鎮)、臨空園區根據申報企業的勞動關系狀況和相應需求做好創建輔導和培育工作。
(三)測評(9月底前)
街道(鎮)、臨空園區按照《企業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指標表》對企業開展相應的測評工作,及時將測評結果報送區三方。測評可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
(四)評審(10月底前)
區三方按照《企業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指標表》完成對相應企業的評審工作,確定企業最終得分,形成評審意見,并上報市三方。
(五)終審
市三方召開會議,根據市區兩級三方形成的企業名單及其評審意見,對企業進行終審,確定當年度達標企業候選名單。
(六)公示
市三方完成終審后,將擬授予“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的企業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七)授予稱號
公示結束后,市三方對達到和諧勞動關系達標標準的企業授予“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并向社會進行公布。
(八)復審
區三方對獲得“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的企業,自獲得稱號之時起,每滿一年開展一次復審工作。對于復審未達標的企業,市三方取消其“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
對獲得“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的企業,發生《企業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指標表》中“一票否決指標”情形的,市三方取消其“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
對被取消“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的企業,由街道(鎮)、臨空園區開展跟蹤輔導和培育。
五、激勵措施
(一)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授予“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銘牌和證書。
(二)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且“創建指標5-2-1”無減分情形的企業,不納入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主動監察范圍。
(三)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且“創建指標1-3-1”和“創建指標1-3-2”得滿分的企業,不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主動審計稽核的范圍。
(四)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且“創建標準1-2-1”得滿分的企業,在申請實行其他工時制度并獲批時,審批的有效期延長至2年。
(五)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且“創建標準3-2”得滿分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優先申報首席技師資助、上海市技術能手評選等項目,享受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的優惠政策。
(六)將創建活動和文明單位評選、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企業經營者參加部市級勞模等與勞動關系相關的評價、評選活動等相結合。
(七)市三方在創建活動達標的基礎上,適時對創建活動成績顯著的企業命名“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定期對創建活動推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八)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免費提供規范勞動用工的參考資料,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實務手冊》《企事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實務參考手冊》。
(九)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定期舉辦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培訓,對企業關心關注的課題作實務培訓;組織召開座談會,研討人力資源管理熱點難點問題;定期組織一對一咨詢活動,對企業提供具體政策輔導。
(十)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安排專業調解組織進行案前調解。
(十一)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定期發布勞動爭議預防培訓的邀請,提供警示案例、調解技巧、管理實務方面的培訓。
(十二)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優先接受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執法大隊青年宣講團提供的政策指導與咨詢服務。
(十三)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提供利用地方教育附加費補貼培訓的個性化政策咨詢服務,通過網上申請培訓和學校預約可以享受上門服務。
(十四)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且注冊地為長寧區的,居住證積分網簽受理可享受綠色通道。
(十五)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企業法人申請創業貸款可以簡化流程,將誠信檢查與提交材料合并操作。
(十六)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辦理檔案相關的政審、調集、流轉等業務,開辟綠色通道由專人進行服務。
(十七)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列入重點服務企業名單的,開辟代理招聘服務綠色通道,提供專人跟蹤服務,優先獲得參加面試會、招聘會名額。
(十八)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一次性辦理來滬人員信息采集人數較多的,開辟綠色預約通道。
(十九)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工會三項制度健全并有效運轉,且能積極參與區總工會及街道(鎮)工會開展的各項工作,可以優先參加區總工會或街道(鎮)工會組織的先進職工療休養。
(二十)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可以免費獲得由區企聯會、區工商聯專家律師團提供的關于勞動人事法律法規的咨詢服務。
(二十一)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可以獲得由區企聯會專家律師團、區工商聯民商事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的免費調解服務,及時化解糾紛,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
(二十二)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在申報全國優秀企業家、上海市優秀企業家,上海市優秀青年企業家、上海市工商業領軍人物,上海市百強企業及上海企業品牌文化建設成果交流發布等評選活動中,區企聯會可優先推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三方要加強對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把創建活動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舉措,健全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要積極爭取區委、區政府的支持,引導企業和職工積極參與,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的工作格局;要形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企聯會、工商聯統一工作格局,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做好年度創建活動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區三方要按照各自職責,發揮各自優勢,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區總工會要牽頭做好宣傳發動企業工會參與創建活動,區企聯會、區工商聯要牽頭做好宣傳發動企業參與創建活動。協同區國資系統全面推進區屬國有企業參與創建活動。街道(鎮)、臨空園區負責推動區域內的企業參與創建活動。區、街道(鎮)(園區)三方要共同研究制定整體實施方案,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三)完善保障機制。區三方要建立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活動,強化工作指導與服務。區三方和街道(鎮)(園區)應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用于創建活動,可以通過專業工作人員,也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創建宣傳、輔導、培育、測評、評審、復審等工作。
(四)運用信息系統。創建活動工作啟用專項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各環節工作需全程記載于信息系統;區、街道(鎮)(園區)三方依托信息系統對創建活動進行過程和目標管理,進一步規范創建活動流程,提高創建工作效率,提升信息使用效能。
(五)加大宣傳力度。要積極宣傳發動,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多途徑、多形式、全方位深入宣傳創建活動的重要意義、內容及成效,組織推動區域內的各類企業積極參與創建活動,倡導企業樹立不斷提高勞動關系和諧程度的意識,營造尊重勞動、同心共贏的社會氛圍,積極爭取社會各方力量的支持和主動參與。
附件:企業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指標表
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長寧區總工會
上海市長寧區企業聯合會
上海市長寧區工商業聯合會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企業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指標表
序號 |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分值 | 考評責任 部門 |
1 | 規范性 | 1-1 | 用工管理 | 1-1-1 | 企業建立職工名冊 | 3 | 街道(鎮) |
1-1-2 |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率達100% | 3 | 街道(鎮) | ||||
1-1-3 | 勞動合同具備法定內容 | 2 | 街道(鎮) | ||||
1-1-4 | 依法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 2.5 | 街道(鎮) | ||||
1-1-5 | 企業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 3 | 街道(鎮) | ||||
1-2 | 工作時間和 工資福利 | 1-2-1 | 執行國家工時制度 | 3 | 街道(鎮) | ||
1-2-2 | 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 3 | 街道(鎮) | ||||
1-2-3 | 執行國家休假制度 | 3 | 街道(鎮) | ||||
1-3 | 社會保障 | 1-3-1 | 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2.5 | 區三方 | ||
1-3-2 | 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 3 | 區三方 | ||||
1-3-3 | 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 2.5 | 街道(鎮) | ||||
1-3-4 | 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欠薪保障金 | 1.5 | 街道(鎮) | ||||
1-4 | 勞動保護和 勞動安全衛生 | 1-4-1 | 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 2.5 | 街道(鎮) | ||
1-4-2 | 執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 2.5 | 街道(鎮) |
序號 |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分值 | 考評責任 部門 |
2 | 建制性 | 2-1 | 黨組織建制 | 2-1-1 | 建立黨組織 | 2.5 | 街道(鎮) |
2-2 | 工會建制 | 2-2-1 | 依法組建工會組織 | 3 | 街道(鎮) | ||
2-2-2 | 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 | 2 | 街道(鎮) | ||||
2-3 | 民主管理建制 | 2-3-1 | 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 3 | 街道(鎮) | ||
2-3-2 | 實行廠務公開制度或建立與企業相適應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 2 | 街道(鎮) | ||||
2-4 | 集體協商建制 | 2-4-1 | 簽訂集體合同 | 2.5 | 街道(鎮) | ||
2-4-2 | 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 2.5 | 街道(鎮) | ||||
2-5 | 勞動糾紛 協調建制 | 2-5-1 | 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或其他與企業相適應的勞動糾紛協調制度 | 3 | 街道(鎮) | ||
3 | 發展性 | 3-1 | 工資福利 | 3-1-1 | 企業工資水平不低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 2 | 街道(鎮) |
3-1-2 | 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 | 1.5 | 街道(鎮) | ||||
3-1-3 |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 3 | 街道(鎮) | ||||
3-1-4 |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 1.5 | 街道(鎮) | ||||
3-1-5 | 參加職工互助保障計劃 | 1 | 街道(鎮) | ||||
3-1-6 | 為女職工設立母嬰室 | 0.5 | 街道(鎮) | ||||
3-1-7 | 安排定期體檢 | 1 | 街道(鎮) | ||||
3-1-8 | 安排定期療休養 | 1 | 街道(鎮) |
序號 |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分值 | 考評責任 部門 |
3 | 發展性 | 3-1 | 工資福利 | 3-1-9 | 提供工作餐便利 | 1 | 街道(鎮) |
3-1-10 | 提供上下班便利 | 1 | 街道(鎮) | ||||
3-2 | 職業培訓 | 3-2-1 | 建立職工培訓制度 | 2 | 街道(鎮) | ||
3-2-2 | 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 2 | 街道(鎮) | ||||
3-2-3 | 組織開展職業培訓和崗位練兵技能競賽活動 | 2 | 街道(鎮) | ||||
3-3 | 文化建設 | 3-3-1 | 建立“職工之家”“職工書屋”等,開展企業文化建設 | 1 | 街道(鎮) | ||
3-3-2 | 組織開展勞動競賽 | 1 | 街道(鎮) | ||||
3-3-3 | 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活動 | 1 | 街道(鎮) | ||||
3-3-4 | 組織開展職工文體活動 | 1 | 街道(鎮) | ||||
3-4 | 社會責任 | 3-4-1 | 吸納就業困難人員 | 1 | 街道(鎮) | ||
3-4-2 | 吸納殘疾人就業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1 | 街道(鎮) | ||||
3-4-3 | 關愛本企業職工家屬和退休職工 | 1 | 街道(鎮) | ||||
3-4-4 | 積極參加社會慈善活動 | 2 | 街道(鎮) | ||||
4 | 感受性 | 4-1 | 職工滿意度 | 4-1-1 | 企業同事間關系融洽 | 1 | 街道(鎮) |
4-1-2 | 企業與職工溝通順暢 | 1 | 街道(鎮) | ||||
4-1-3 | 對職業發展機會滿意 | 1 | 街道(鎮) | ||||
4-1-4 | 有較強參與度和歸屬感 | 1 | 街道(鎮) | ||||
4-1-5 | 對企業日常管理行為滿意 | 1 | 街道(鎮) |
序號 |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分值 | 考評責任 部門 |
4 | 感受性 | 4-1 | 職工滿意度 | 4-1-6 | 工作認可度高 | 1 | 街道(鎮) |
4-1-7 | 了解并認同企業的愿景 | 1 | 街道(鎮) | ||||
4-1-8 | 業務上能得到有效指導 | 1 | 街道(鎮) | ||||
4-1-9 | 認同企業文化和價值觀 | 1 | 街道(鎮) | ||||
4-1-10 | 管理變動中得到有效支持 | 1 | 街道(鎮) | ||||
4-1-11 | 報酬與本人付出相符 | 1 | 街道(鎮) | ||||
4-1-12 | 薪酬制度公平公正 | 1 | 街道(鎮) | ||||
4-1-13 | 工作能發揮本人才能 | 1 | 街道(鎮) | ||||
4-1-14 | 企業保障提供職工開展工作所需各項資源 | 1 | 街道(鎮) | ||||
5 | 減分指標 | 5-1 | 存在建制不全情形 | 5-1-1 |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0/-3 | 街道(鎮) |
5-1-2 |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建制不全 | 0/-3 | 街道(鎮) | ||||
5-2 | 勞動關系表現不穩定 | 5-2-1 |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多 | 0/-2/-4/-6 | 區三方 | ||
5-2-2 | 勞動爭議數量多 | 0/-2/-4/-6 | 區三方 | ||||
5-2-3 | 工傷事故多 | 0/-2/-4… | 區三方 | ||||
5-2-4 | 員工流失率高 | 0/-2 | 區三方 |
序號 |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分值 | 考評責任 部門 |
6 | 一票否決指標 | 6-1 | 行政處罰 | 6-1-1 | 逾期未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或受到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 | 區三方 | |
6-1-2 |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 區三方 | |||||
6-2 | 重大事故 | 6-2-1 | 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 區三方 | |||
6-2-2 | 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 | 區三方 | |||||
6-3 | 其他 | 6-3-1 | 因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 區三方 | |||
6-3-2 | 惡意阻撓建立工會 | 區三方 | |||||
6-3-3 | 創建過程提供虛假材料 | 區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