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黃人社規〔2023〕3號)關于印發《黃浦區關于進一步推動就業創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促進本街道戶籍人員的就業、創業工作,鼓勵各類用工單位吸納本轄區人員就業的作用。特制定以下細則:
一、促進各類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第一條:本街道戶籍,享受完市級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政策,但工齡加繳金共計已達到156個月以上且小于180個月的,實現市場化就業,對于用人單位按照以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為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給予社保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為2年(此補貼到工齡加繳金共計滿180個月停止補貼,以繳納社保費記錄為準,半年結算一次)。
第二條:不符合享受市級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政策的本街道戶籍刑釋解教5年內的人員、社區戒毒(康復)5年內的人員、就業及生活困難人員,實現市場化就業并與企業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對于用人單位按照以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為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給予社保費補貼,補貼期限1年(以繳納社保費記錄為準,半年結算一次,不足半年部分不予補貼)。
第三條:不符合享受市級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政策的本街道戶籍刑釋解教5年內的人員、社區戒毒(康復)5年內的人員、就業及生活困難人員,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以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下限為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50%標準給予個人社保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以繳納社保費記錄為準,三個月結算一次)。
第四條:本街道戶籍35周歲及以下的長期失業青年、參加區青年助業直通車的青年,經本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指導推薦實現就業的,簽訂一年及以上合同,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及以上,稅前工資收入不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給予每人每月300元就業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第五條:對本街道戶籍,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且92年底前有連續工齡,但工齡加繳納社會保險費共計已達到156個月以上且小于180個月的特殊生活困難人員,經街道審核按照以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為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給予社保費專項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二、促進青年就業
第六條:本街道戶籍青年,參加本區見習基地見習,見習期間表現良好,并在見習結束后被見習基地錄用,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及以上的給予個人一次性就業補貼1000元。(需在錄用后一年內申請)
第七條:為鼓勵本街道戶籍35歲以下長期失業青年、應屆畢業生參加“青年助業直通車”完成所有培訓科目并取得結業證書,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300元(需在取得結業證書一年內申請)。
三、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第八條:注冊在本街道轄區內的創業幼苗或創業典型案例,經本街道創業指導,且已享受市級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的創業組織(需獨立經營核算,非勞務派遣公司、法人投資性質),自注冊登記日起18個月內申請,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10000元。
第九條:注冊在本街道的企業,參加由市、區人社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類大賽并獲獎的創業團隊,按照獲獎等級給予一次性獲獎專項補貼。獲市級比賽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創業扶持資金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獲區級比賽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創業扶持資金10000元、8000元、5000元;入圍市、區級比賽決賽的給予創業扶持資金3000元。
第十條:本市戶籍退役軍人,本街道戶籍持有殘疾證的35歲以下的青年,經本街道創業指導后成功在本街道轄區內注冊且已享受市級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的創業組織(需獨立經營核算,非勞務派遣公司、法人投資性質)自注冊登記日起18個月內申請,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5000元。
第十一條:本街道對接的創業孵化基地,當年成功孵化出3家新注冊(18個月內注冊)的科技型企業、文創類企業或新注冊(18個月內注冊)的創業組織成功吸納9名及以上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及上的,由孵化基地提出申請并經街道審核認定后給予創業孵化基地30000元一次性運作費補貼。
四、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資金支出可用于圍繞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創業型城區等創建工作開展的各類促進就業、穩定就業、鼓勵創業的各類活動及項目運作。
五、其他
第十三條:《豫園街道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本辦法在實施期間,如遇國家或市、區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原《豫園街道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黃豫辦發〔2022〕1號)同步廢止。
第十四條:本《辦法》按照??顚S煤娃D賬支付的原則進行操作,特殊情況下如需現金支付按街道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中的“長期失業青年”是指法定年齡段內具有本街道戶籍、35周歲及以下、連續失業超過6個月以上的失業人員。
第十六條:享受本《辦法》所列補貼的人員均為本街道戶籍人員,如在補貼期間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補貼享受時間以本人戶籍為本街道戶籍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享受本《辦法》所列補貼的就業及生活困難人員是指本街道戶籍享受上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就業愿望迫切、因自身就業條件差而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已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仍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十八條:申請補貼的組織或個人須配合審計監察。經發現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將取消申請資格,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的用人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機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豫園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涉及項目由本人、企業或孵化基地主動提出申請,街道審核認定后執行。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豫園街道辦事處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