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區農民就業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規〔2023〕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單位: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農民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35號)《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區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府規發〔2022〕4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本區農民就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用人單位吸納農民就業
本區用人單位吸納處于連續實際失業狀態3個月及以上的本區農村戶籍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后,可申請按月享受崗位補貼。
(一)補貼標準及期限
崗位補貼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25%,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二)申請審核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在用工期內或終止勞動關系后3個月內,向注冊地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補貼申請。
各鎮(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核實匯總后,報區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公示并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經審批通過后將補貼資金核撥至用人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三)資金渠道
補貼資金由區與鎮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各鎮財政承擔部分由區級財政先行列支,次年通過區與鎮財力結算上解,街道部分由區級財政承擔。
(四)其他事項
1.本區用人單位指注冊在本區的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等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和勞務派遣機構除外。
2.對于已申請享受《關于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相關補貼的通知》(青人社規〔2018〕7號)中吸納農村戶籍人員的用人單位,補貼期限未滿的,可按本通知的規定享受至補貼期滿。對于同一名本區農村戶籍人員,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3.用人單位吸納農民就業,同時符合本市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條件的,按就高標準享受。
二、推動農民實現就業
(一)鼓勵本區農民跨區就業
青浦區戶籍農民在本市其他區就業,并符合本市郊區農民跨區就業補貼條件的,可申請在就業期間享受跨區就業補貼。跨區就業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市級補貼210元,區級配套90元),累計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二)促進低收入農戶家庭人員就業
低收入困難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青浦區戶籍農民實現就業,并符合本市低收入農戶就業補貼條件的,可在就業期間申請享受專項就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市級補貼210元,區級配套190元),累計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補貼對象不可同時享受“跨區就業”補貼。
(三)資金渠道
市級補貼標準及資金列支渠道以本市相關文件規定為準,區級補貼資金在區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實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2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29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7日,所涉及相關補貼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浦區財政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