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青浦區就業階段被征地人員就業補貼的實施意見
青人社〔2022〕19號
各鎮、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促進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創業,根據《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青浦區關于貫徹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青府規發〔2022〕3號,以下簡稱為《通知》)規定,現就落實本區就業階段被征地人員就業補貼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補貼對象及標準
補貼對象及標準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申請辦法
(一)用人單位申請區級就業和社會保險費補貼
1.申請條件
注冊在本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除外)吸納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補貼。
2.申請材料
(1)用人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蓋公章);
(2)《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人員補貼申請表》和《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人員補貼申請名冊》;
(3)與被征地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4)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為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3.辦事流程
(1)用人單位錄用被征地人員滿6個月后,可向經營地所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經辦部門提出補貼申請(經營地在外區的用人單位吸納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的,可向本區就近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經辦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不少于6個月。
(2)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經辦部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初審,并在《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人員補貼申請表》上出具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報區就業促進中心;初審未通過的,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并告知原因。
(3)區就業促進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人員補貼申請表》上出具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予以公示并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批,簽署審批意見。
(4)審核通過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補貼資金下撥至申請單位。補貼資金區鎮分擔比例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被征地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
1.申請條件
本區被征地人員通過靈活就業的方式實現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2.申請材料
(1)被征地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
(2)《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
(3)被征地人員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借記卡(存折)復印件;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為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3.辦事流程
(1)被征地人員通過靈活就業的方式實現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可向戶籍地所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經辦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不少于6個月。
(2)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經辦部門收到被征地人員申請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初審,并在《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上出具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報區就業促進中心;初審未通過的,及時通知被征地人員并告知原因。
(3)區就業促進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上出具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予以公示并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批,簽署審批意見。
(4)審核通過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補貼資金下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補貼資金區鎮分擔比例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其他事項
區、街鎮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有騙取補貼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意見由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
1.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人員補貼申請表
2.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人員補貼申請名冊
3.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
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