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人社發〔2023〕2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管委會,區國資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切實維護本區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將《關于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上海市嘉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區總工會
??上海市嘉定區工商業聯合會
??2023年5月12日
關于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以下簡稱創建活動),完善勞動關系的源頭治理,切實維護本區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于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意見》(人社部發〔2023〕2號)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關于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操作指引>的通知》(滬人社關〔2023〕29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創建活動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國家人社部、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以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為目標,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和民生為本的工作主線,進一步創新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推動企業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服務嘉定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
??二、總體要求
??——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創建活動的全過程、各方面、各環節,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健全黨委領導的政府、工會、企業三方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
??——堅持以人為本。在企業發展的基礎上,著力解決好職工權益保障領域的痛點、難點問題,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切實增強廣大職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扎實推進共同富裕。
??——堅持依法依規。增強企業和職工法治觀念,推動企業依法規范用工,職工依法維護權益,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推進創建活動。
??——堅持統籌平衡。統籌職工權益維護和企業健康發展,不斷鞏固勞動關系雙方協商共事、合作共贏、發展共享的共同思想基礎。
??三、目標任務
??在全區各類企業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加強勞動關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增強輔導培育力度,推動活動擴面提質增效,切實發揮創建活動在規范用工管理,加強職工民主參與,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積極作用,形成企業與職工和諧共進的良好局面。
??四、創建標準
??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指標由規范性指標、建制性指標、發展性指標、感受性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六部分構成(詳見附件),采用分值制的辦法對企業勞動關系狀況進行評價,創建企業應建立工會或作出建會承諾。市三方根據每年創建活動推進情況確定達標標準,授予相應企業“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測評、評審采用查閱資料、實地查驗、開展職工調查、聽取報告、查閱相關部門管理數據等方式進行。
??探索工業園區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新機制,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不斷充實基層專職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推動轄區內企業普遍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加強勞動關系基層公共服務站點布局探索,為企業和職工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標準化勞動關系公共服務。
??五、創建流程
??(一)申報。參加創建活動的企業可以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的自助經辦系統”提出申報。
??(二)輔導和培育。申報完成后,區級三方、對口街鎮等單位根據申報企業的勞動關系狀況和相應需求開展創建輔導和培育,了解申報企業在勞動用工制度建設、民主協商機制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指導,切實幫助申報企業提升勞動用工規范水平。申報企業應對照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指標表完善自身協調勞動關系制度建設,提高協調勞動關系水平。
??(三)評估。輔導和培育階段后,開展對申報企業的測評工作,鼓勵探索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測評,提高測評工作的客觀權威性、科學合理性和社會公信力。測評完成后,市區三方按照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指標表完成對相關企業的評審工作,確定最終得分,形成評審意見。市三方根據市區兩級三方形成的名單及其評審意見,對相關企業進行終審,確定當年度達標企業候選名單。
??(四)公示和授予稱號。市三方完成終審后,將擬授予達標稱號的企業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結束后,市三方對達到和諧勞動關系達標標準的企業授予“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頒發銘牌,并向社會公布名單,系統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并采取措施予以推廣。
??(五)復審。對被授予稱號的企業,由評審單位每年開展復審工作。對于復審未達標的企業,市三方取消其“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稱號。對被取消稱號的企業,由測評單位開展跟蹤輔導和培育。
??六、激勵措施
??(一)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授予“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銘牌和證書。
??(二)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未發現存在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的企業,不納入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主動監察范圍。
??(三)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工時制度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在申請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制度并獲批時,延長批復有效期至2年。
??有證據證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的企業存在逾期未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或受到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行政處罰、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等行為的,由區人社局咨詢市人社局對應業務處室指導意見后處理。
??(四)對于達到創建活動達標標準,嚴格執行職業培訓相關要求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優先申報首席技師資助、上海市技術能手評選等項目、享受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的優惠政策。
??(五)將創建活動和文明單位評選、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企業經營者參加部市級勞模等與勞動關系相關的評價、評選活動等相結合。
??(六)區級三方在創建活動達標的基礎上,適時向市級三方推薦“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對創建活動推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揚,激勵社會各方積極參與。
??(七)探索開展精準用工指導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化人社公共服務方式和手段,開展一對一用工“診斷”。
??(八)探索建立人社公共服務經辦快速通道。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鼓勵支持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組織職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和線上培訓,符合條件的給予培訓補貼,提升企業職工的職業技能水平。支持和鼓勵為和諧企業提供各類人才服務。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切實加強領導,把創建活動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舉措,健全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引導企業和職工積極參與,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的工作格局。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按照各自職責,發揮各自優勢,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積極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工會要牽頭做好宣傳發動企業工會參與創建活動和完善職工方相關指標工作,企業代表組織要牽頭做好宣傳發動企業參與創建活動和完善企業方相關指標工作。各級三方要共同研究制定整體實施方案,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三)完善保障機制。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建立工作機制,做好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調研、督導和服務工作,完善創建活動的申報、資料建檔、輔導培育、測評評審、復審等日常管理臺賬,定期通報創建活動信息。要發揮勞動關系協調員在創建活動中的積極作用,開展創建輔導、培育和測評工作。區和街鎮可積極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創建輔導、培育、測評、評審、復審等工作。
??(四)加大宣傳力度。要形成創建活動品牌,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多途徑、多形式、全方位深入宣傳創建活動的重要意義、內容及成效,推動各類企業積極參與創建活動,倡導企業樹立不斷提高勞動關系和諧程度的意識,營造尊重勞動、同心共贏的社會氛圍,積極爭取社會各方力量的支持和主動參與。
??附件
??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指標表
序號 |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分值 |
考評責任 部門 |
1 |
規范性 |
1-1 |
用工管理 |
1-1-1 |
企業建立職工名冊 |
3 |
街道(鎮) |
1-1-2 |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率達100% |
3 |
街道(鎮) |
||||
1-1-3 |
勞動合同具備法定內容 |
2 |
街道(鎮) |
||||
1-1-4 |
依法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
2.5 |
街道(鎮) |
||||
1-1-5 |
企業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
3 |
街道(鎮) |
||||
1-2 |
工作時間和 工資福利 |
1-2-1 |
執行國家工時制度 |
3 |
街道(鎮) |
||
1-2-2 |
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
3 |
街道(鎮) |
||||
1-2-3 |
執行國家休假制度 |
3 |
街道(鎮) |
||||
1-3 |
社會保障 |
1-3-1 |
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2.5 |
區三方 |
||
1-3-2 |
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
3 |
區三方 |
||||
1-3-3 |
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
2.5 |
街道(鎮) |
||||
1-3-4 |
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欠薪保障金 |
1.5 |
街道(鎮) |
||||
1-4 |
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 |
1-4-1 |
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
2.5 |
街道(鎮) |
||
1-4-2 |
執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
2.5 |
街道(鎮) |
||||
2 |
建制性 |
2-1 |
黨組織建制 |
2-1-1 |
建立黨組織 |
2.5 |
街道(鎮) |
2-2 |
工會建制 |
2-2-1 |
依法組建工會組織 |
3 |
街道(鎮) |
||
2-2-2 |
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 |
2 |
街道(鎮) |
||||
2-3 |
民主管理建制 |
2-3-1 |
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
3 |
街道(鎮) |
||
2-3-2 |
實行廠務公開制度或建立與企業相適應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
2 |
街道(鎮) |
||||
2-4 |
集體協商建制 |
2-4-1 |
簽訂集體合同 |
2.5 |
街道(鎮) |
||
2-4-2 |
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
2.5 |
街道(鎮) |
||||
2-5 |
勞動糾紛協調建制 |
2-5-1 |
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或其他與企業相適應的勞動糾紛協調制度 |
3 |
街道(鎮) |
||
3 |
發展性 |
3-1 |
工資福利 |
3-1-1 |
企業工資水平不低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
2 |
街道(鎮) |
3-1-2 |
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
2 |
街道(鎮) |
||||
3-1-3 |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
3 |
街道(鎮) |
||||
3-1-4 |
技能人才工資增長幅度高于本單位職工平均增長幅度 |
1 |
街道(鎮) |
||||
3-1-5 |
參加職工互助保障計劃 |
1 |
街道(鎮) |
||||
3-1-6 |
為女職工設立母嬰室 |
0.5 |
街道(鎮) |
||||
3-1-7 |
安排定期體檢、安排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病乳腺病篩查 |
1 |
街道(鎮) |
||||
3-1-8 |
安排定期療休養 |
1 |
街道(鎮) |
||||
3-1-9 |
提供工作餐便利 |
1 |
街道(鎮) |
||||
3-1-10 |
提供上下班便利 |
1 |
街道(鎮) |
||||
3-2 |
職業培訓 |
3-2-1 |
建立職工培訓制度 |
2 |
街道(鎮) |
||
3-2-2 |
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
2 |
街道(鎮) |
||||
3-2-3 |
組織開展職業培訓和崗位練兵技能競賽活動 |
2 |
街道(鎮) |
||||
3-3 |
文化建設 |
3-3-1 |
建立“職工之家”、“職工書屋”等,開展企業文化建設 |
1 |
街道(鎮) |
||
3-3-2 |
組織開展勞動競賽 |
1 |
街道(鎮) |
||||
3-3-3 |
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活動 |
1 |
街道(鎮) |
||||
3-3-4 |
組織開展職工文體活動 |
1 |
街道(鎮) |
||||
3-4 |
社會責任 |
3-4-1 |
吸納就業困難人員 |
1 |
街道(鎮) |
||
3-4-2 |
吸納殘疾人就業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1 |
街道(鎮) |
||||
3-4-3 |
關愛本企業職工家屬和退休職工 |
1 |
街道(鎮) |
||||
3-4-4 |
積極參加社會慈善活動 |
2 |
街道(鎮) |
||||
4 |
感受性 |
4-1 |
職工滿意度 |
4-1-1 |
企業同事間關系融洽 |
1 |
街道(鎮) |
4-1-2 |
企業與職工溝通順暢 |
1 |
街道(鎮) |
||||
4-1-3 |
對職業發展機會滿意 |
1 |
街道(鎮) |
||||
4-1-4 |
有較強參與度和歸屬感 |
1 |
街道(鎮) |
||||
4-1-5 |
對企業日常管理行為滿意 |
1 |
街道(鎮) |
||||
4-1-6 |
工作能發揮本人才能,工作認可度高 |
1 |
街道(鎮) |
||||
4-1-7 |
了解并認同企業的愿景、文化和價值觀 |
1 |
街道(鎮) |
||||
4-1-8 |
業務上能得到有效指導 |
1 |
街道(鎮) |
||||
4-1-9 |
對產假、陪產假、育兒假制度執行情況滿意 |
1 |
街道(鎮) |
||||
4-1-10 |
企業內部薪酬分配向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傾斜 |
1 |
街道(鎮) |
||||
4-1-11 |
薪酬制度公平公正,報酬與本人付出相符 |
1 |
街道(鎮) |
||||
4-1-12 |
為生育后返崗的女職工提供職業能力幫助 |
1 |
街道(鎮) |
||||
4-1-13 |
提供職工親子工作室等服務 |
1 |
街道(鎮) |
||||
4-1-14 |
企業保障提供職工開展工作所需各項資源 |
1 |
街道(鎮) |
||||
5 |
減分指標 |
5-1 |
存在建制不全情形 |
5-1-1 |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0/-3 |
街道(鎮) |
5-1-2 |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建制不全 |
0/-3 |
街道(鎮) |
||||
5-2 |
勞動關系表現不穩定 |
5-2-1 |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多 |
0/-2/-4/-6 |
區三方 |
||
5-2-2 |
勞動爭議數量多 |
0/-2/-4/-6 |
區三方 |
||||
5-2-3 |
工傷事故多 |
0/-2/-4… |
區三方 |
||||
5-2-4 |
員工流失率高 |
0/-2 |
區三方 |
||||
6 |
一票否決指標 |
6-1 |
行政處罰 |
6-1-1 |
逾期未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或受到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 |
區三方 |
|
6-1-2 |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
區三方 |
|||||
6-2 |
重大事故 |
6-2-1 |
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
區三方 |
|||
6-2-2 |
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 |
區三方 |
|||||
6-3 |
其他 |
6-3-1 |
因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 |
區三方 |
|||
6-3-2 |
惡意阻撓建立工會 |
區三方 |
|||||
6-3-3 |
創建過程提供虛假材料 |
區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