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的操作細則》的通知
閔人社規發〔2022〕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莘莊工業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的操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閔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閔行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閔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
閔行區醫療保障局
閔行區稅務局
2022年6月23日
關于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的操作細則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六部門關于切實做好本市被征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2022〕6號)和《閔行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閔行區貫徹落實修訂后的《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閔府規發〔2022〕4號)規定,現就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就業和保障)辦理工作,制定如下操作細則:
一、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的擬訂
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區規劃資源部門、區房屋土地征收部門應將擬征地范圍、擬征收的集體農用地面積、所屬村組等相關擬征地信息及時告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莘莊工業區擬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文號;
(二)擬被征收土地的范圍和面積;
(三)擬征收土地所屬村組(以下簡稱被征地單位);
(四)落實就業和保障被征地人數(以下簡稱被征地人數)的計算方法。具體為:被征地人數=被征收的集體農用地面積÷征地前被征地單位集體農用地面積×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中年滿16周歲的本區農業人數(含被征地時正在服兵役的戰士)。其中,年齡計算以征地批文印發日期為時間界限;
(五)辦理就業和保障手續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辦理單位);
(六)落實就業和保障以及戶籍信息變更登記的具體辦法。
二、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一)就業和保障方案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予以公告;
(二)就業和保障方案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同時公告;
(三)就業和保障方案的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四)區政府確定方案后,應當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鎮辦事處等有關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附生效條件的社會保障費用和生活補貼費支付協議。
三、被征地人員的產生
(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區規劃資源部門應將征地批文抄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莘莊工業區應根據征地批文中的征地范圍和面積,按照已公告的被征地人數計算辦法確定被征地人員的總數。其中:征地前被征地單位集體農用地面積由相關規劃土地部門準確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中年滿16周歲的農業人數由相關公安派出所提供。
(三)村委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被征地單位產生具體被征地人員的方案,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莘莊工業區備案。其中,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繼續適用往年已經形成的被征地人員產生方案的,也應在被征地單位內重新公布,并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莘莊工業區備案。
(四)被征地單位根據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的被征地人員產生方案,產生具體被征地人員名單。被征地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信息,需經相關公安派出所確認。
四、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核定和辦理
(一)辦理單位應向區人社局申請核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人數及人員分類等情況,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批準征收土地的文件;
2.就業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3.經區政府批準就業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員名單;
5.其他相關材料。
(二)區人社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并將核定結果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備案。市社保中心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出具《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準予備案的通知》(以下簡稱《備案通知》)和《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備案名冊》(以下簡稱《備案名冊》),被征地人員分類以《備案通知》日期為準。
(三)辦理單位憑上述材料,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以下事項:
1.在市社保中心出具《備案通知》后次月內到市社保中心閔行分中心辦理被征地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手續,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補貼費。對選擇繼續保留城鄉居保養老待遇的人員,由辦理單位持《備案通知》《備案名冊》和《申請書》到區醫保中心辦理一次性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核定。由區稅務部門完成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手續。
2.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被征地人員戶籍信息變更登記手續,同時提供代為收取的被征地人員《居民戶口簿》《被征地人員辦理就業和社會保障準予備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備案名冊》及其他相關材料。
3.稅務部門完成社會保險費征繳手續后,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區人社局應將《備案證明》提供給辦理單位,完成備案工作。辦理單位應將《備案證明》提供給區規劃資源部門。
五、其他
(一)本細則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2022年6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三)本細則執行過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規、上級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訂調整而與本細則內容不一致或相抵觸,以上位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