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單位、各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各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服務機構:
現將《關于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閔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閔行區行政服務中心
2021年3月29日
關于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拓展本區“一網通辦”公共服務事項,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豐富“互聯網+人社”應用場景,推動便民利企,優化勞動用工管理模式,提高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效率,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現就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根據本市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按照市場化運作、政府支持指導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積極性、強化政府服務管理職能,推動運用互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手段,形成“電子簽章、網上簽約、區塊鏈存證、大數據歸集”的勞動合同電子化應用管理新模式;積極創新電子勞動合同多場景應用環境,重點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全員實名制和勞動合同全覆蓋;長遠謀劃、分步推進,逐步推動電子勞動合同廣泛應用和服務優化,實現勞動關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適用范圍
注冊或者實際經營在本區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工程項目位于本區的各施工單位及其務工者、愿意遵守本實施意見且服務于本區用人單位的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適用本意見。
三、職能分工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勞動關系主管部門,會同區行政服務中心(區大數據中心)構建本區“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做好推進電子勞動合同應用的宣傳引導工作,充分聽取企業、工會和職工意見,重點就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要求、實行條件以及服務管理等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做好解釋和說明,研究拓展電子勞動合同的多種應用場景,積極溝通確保電子勞動合同效力獲得司法實踐認可。
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宣傳推廣電子勞動合同實施,對行業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重點圍繞政府優化服務、企業降本增效、加大政務運用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并及時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饋有關實施情況。
區行政服務中心(區大數據中心)協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構建本區“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確定第三方接入標準(另行下發),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符合條件的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入駐本區“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閔行區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的要求,落實電子勞動合同數據的歸集工作;區行政服務中心(區大數據中心)推廣電子合同在其他政務服務、政務管理中的應用。
入駐本區“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的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按照接入標準建設“電子勞動合同簽署系統”(以下簡稱簽署系統),并對外提供服務。相關電子合同應當按照要求歸集至區大數據中心。簽署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歸用人單位所有,未經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非入駐本區“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的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按與用人單位的協議提供服務,也應當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建設服務系統、存證。
四、電子勞動合同及訂立主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等對電子合同以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進行了明確,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法律的認同,可以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合法載體。
(二)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以下“用人單位”均包含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單位)與勞動者(以下“勞動者”均包含工程建設領域務工者)通過互聯網以可靠的電子簽名的形式簽署的,涉及勞動關系權利義務履行內容的書面勞動合同及其附件。
(三)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四)電子勞動合同內容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和內容,約定條款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五)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主體,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經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核查通過后頒發數字證書,該數字證書可以標識訂立電子勞動合同主體的真實身份,從而實施可靠的電子簽名。
(六)頒發數字證書、提供身份認證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獲得國家信息產業部門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資質。
(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數字證書應當確保具備可信時間戳的功能要素,能精確記錄數字證書在被應用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時的確切時間。可信時間戳服務可以由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也可以由國家授時中心等其他權威機構提供。
五、電子勞動合同的實施
(八)實行電子勞動合同管理。用人單位可使用確定的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的簽署系統進行管理,也可采用自建簽署系統模式。
(九)簽署系統相關資質要求。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核查身份并頒發數字證書,該數字證書標識雙方主體的真實身份。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和《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簽署系統的密碼模塊或密碼產品應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并采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簽署系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十)簽署系統相關技術要求。簽署系統應遵循《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功能建設規范(GB/T36320-2018)》和《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范(GB/T36298-2018)》的相關原則,具備較完善的身份認證、合同簽署、合同存儲和調用等功能。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應綜合運用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第三方簽署系統應具有容災備份保障機制,企業自建自用簽署系統應具備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
(十一)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應依據《網絡安全法》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第三方簽署系統或系統所依賴的服務環境,應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第三級的相關要求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原則上應采用上海數字證書認證中心的數字身份作為用戶鑒權和數字簽名,但不得存儲用戶數據與隱私信息,應妥善保管簽署意愿、操作記錄等全流程信息,確保相關信息可查詢、可溯源。
(十二)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相關要求。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應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方便查詢使用合同文本、身份認證、操作記錄和簽約存證等相關信息,并對核心技術應用做好解釋說明。
六、電子勞動合同的存證
(十三)電子勞動合同及數字簽名所有權歸雙方簽署者,自建系統或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應提供穩定、可靠、安全的存儲環境,供簽署雙方隨時調閱和打印。
(十四)自建簽署系統或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與電子勞動合同訂立相關的身份認證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后五年。
(十五)自建簽署系統或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應當強化電子勞動合同簽署全過程證據留存可回溯,電子證據鏈可以被查詢和提取。
(十六)入駐本區“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的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實施的電子勞動合同,應當提供第三方機構存儲公證服務,確保數據真實可靠、不可篡改。電子勞動合同相關數據按照規范匯聚至區大數據資源平臺備查,具體接入標準另行下發。
七、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用
(十七)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公共服務事項中全面應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行政服務中心(區大數據中心)在“一網通辦”地區主頁、“隨申辦”中建立本區“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入駐,優化管理、簡化流程,不斷降低用人單位成本、方便勞動者辦事。探索運用區塊鏈技術,通過數據共享不斷拓展電子勞動合同數據的應用場景,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的辦事效率。
(十八)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社會保險征繳、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應用。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社會保險征繳、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認可電子勞動合同簽署真實性的,可以作為相關證據使用。
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電子勞動合同簽署真實性提出異議的,行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結合存證平臺、有資質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出具的簽約存證或電子簽名驗證報告等證明材料,按相關證據認定規則進行審查。
(十九)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應用。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全面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的人員實名制、全員勞動合同制度要求,積極擴大電子勞動合同覆蓋面,從根本上扭轉人員底數不清、用工管理混亂的局面,為根治欠薪、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打下基礎。
八、工作要求
優化政務服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行政服務中心(區大數據中心)應適時推進數據集成匯總,開展宏觀用工形勢分析研判,為本區企業提供便民、惠民服務。推動電子勞動合同服務管理平臺與政務平臺貫通,實現政務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形成多層次、多領域的場景應用。
做好管理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區實行電子勞動合同情況通過調研、培訓及時掌握相關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相關職能部門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鼓勵電子勞動合同的普遍應用。
強化行業自律。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對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開展統計調研,并及時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饋相關情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通過加強行業自律、組建誠信聯盟等方式,督促和引導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切實履行誠信義務,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九、附則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