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區就業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閔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閔行區財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區就業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切實做好本區就業促進工作,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工作機制,幫扶地區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就業,保證就業局勢持續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區就業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區級就業困難人員
??(一)認定標準
??具有本區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就業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差而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連續處于實際失業狀態3個月以上的下列人員,可認定為“區級就業困難人員”:
??1.大齡失業人員、協保人員、離土農民;
??2.零就業家庭成員;
??3.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4.殘疾、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或一戶多殘家庭成員;
??5.大齡或領取生活費補貼期滿的被征地人員;
??6.缺乏工作經驗,處于實際失業狀態一年以上,且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半年以上,多次推薦就業崗位仍未實現就業的35歲以下青年;
??7.刑滿釋放、戒毒康復等有特殊困難的其他人員。
??(二)扶持政策
??社會保險補貼:對注冊在本區的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除外)吸納經認定的“區級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繳費當月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的100%。
??崗位補貼:對經認定的“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基地”,吸納安置“區級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規定申請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0%。
??對于同一名“區級就業困難人員”,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一次性補貼的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7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5年(以本意見出臺后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二、市級就業困難人員
??對經認定的“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基地”,吸納安置本區戶籍“市級就業困難人員”的,在按規定享受市級政策補貼的基礎上,可按規定申請區級政策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可按照繳費當月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的50%,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崗位補貼:可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0%,申請崗位補貼。
??三、資金保障
??(一)資金撥付
??上述政策補貼項目均采用年度申報結算,所需經費由區、鎮(莘莊工業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相關部門需加強配合,確保資金保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審核材料,將補貼資金直撥至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二)資金監管
??政策補貼資金受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對違規行為提出整改建議,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一旦發現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將取消其申請補貼的資格,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三)資金賬戶
??原則上政策補貼款項均打入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如遇“關、停、并、轉”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需提交書面說明,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決定具體撥付方式。
??四、其他
??1.本意見第一條中的“大齡”指的是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
??2.本意見第一條中的“離土農民”指的是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納入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流轉期在5年以上的本區戶籍人員。
??3.本意見第一條中的“勞務派遣公司”指的是用人單位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有“勞務派遣”字樣或持有有效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4.本意見第二條中的“市級就業困難人員”指的是按照本市就業援助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5.本意見在執行期間,若與上級政策不一致,以上級政策規定為準,本區原有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6.本意見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關于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本區就業援助政策補貼的操作細則》
??附件
關于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本區就業援助政策補貼的操作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機制,推進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區就業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區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操作意見:
??一、區級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和退出
??(一)認定條件
??1.具有本區戶籍,且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就業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差,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
??2.連續處于實際失業狀態3個月以上;
??3.至少符合本區就業援助政策規定的“七類人員”中的一類條件;
??4.“市級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市級政策到期后,經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認定,市場化就業確實有困難,可轉為“區級就業困難人員”。
??(二)認定就業困難人員需核對的相關信息
??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時,應按本區就業援助政策規定的“七類人員”確定。認定標準中“連續處于實際失業狀態3個月以上”是指申請之日前至少連續3個月無勞動用工備案及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1.零就業家庭成員認定需核實街鎮(莘莊工業區)已審核通過的《零就業家庭登記認定申請表》。
??2.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由街鎮(莘莊工業區)民政部門提供相關證明。
??3.殘疾人員認定需核實殘疾人證;一戶多殘家庭成員認定,需核實由殘聯部門出具的關于一戶多殘家庭成員的證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認定,需核實由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部分喪勞鑒定證明書。
??4.被征地人員實際失業時間應當自享受生活費補貼期滿之日起計算,大齡被征地人員無需滿足領取生活費補貼期滿的條件。
??5.處于實際失業狀態一年以上的35周歲以下青年申請時,需由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認定同意書:
??(1)累計社保繳費不滿24個月;
??(2)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半年以上;
??(3)至少3次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直接推薦就業崗位后未實現就業的記錄。
??6.刑滿釋放人員申請時應核實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戒毒康復人員需由區、街道(鎮)禁毒部門出具《社區戒毒協議書》或《社區康復協議書》等材料。
??(三)認定流程
??1.申請認定為區級就業困難人員的勞動者,可憑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街鎮(莘莊工業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填寫《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附表1),申請人應如實反映個人情況,并承諾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各項就業服務措施。
??2.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收到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實際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審批認定,并上報區就業促進中心備案;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3.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區級就業困難人員實行編號管理,建立就業援助檔案,并對區級就業困難人員接受就業援助過程和就業經歷進行記錄。就業困難人員發生戶籍變更,則由原認定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繼續提供就業援助服務和記錄。
??(四)退出流程
??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進一步規范區級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每年年底對區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進行復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區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填寫《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情況表》(附表2)并上報區就業促進中心備案。
??1.經核實不再符合區級就業困難人員條件或認定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
??2.區級就業困難人員三次拒絕就業援助服務;
??3.連續兩年未申請區級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以下簡稱“區就困補貼”);
??4.區級就業困難人員主動要求退出,并由本人填寫《自愿退出申請書》,向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5.經核實區級就業困難人員擔任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職務的。
??二、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基地的認定和退出
??(一)認定條件
??注冊在本區的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除外),吸納安置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且承諾持續穩定提供10個以上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崗位,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可認定為“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基地”(以下簡稱“區就困基地”)。
??(二)認定流程
??1.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向注冊地所在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基地申請表》(附表3)。
??2.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初審意見,報區就業促進中心復核。
??3.區就業促進中心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實地走訪并出具評估報告,經區就業促進中心出具復核意見,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
??4.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通過,予以公示。
??(三)退出流程
??每年12月底之前,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區就困基地吸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情況進行核查,若發現以下情況應作退出認定,并填寫《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基地撤銷(取消)申請表》(附表4):
??1.自認定之后起連續兩年吸納安置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總月數少于120個月的。
??2.區就困基地主動提出退出申請的。
??3.區就業促進中心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于每年年底對區就困基地開展評估工作,對于評估結果為“不達標”的區就困基地,將取消區就困基地資格。
??4.區就困基地存在違規騙取補貼行為的,直接撤銷區就困基地資格。
??前三項退出認定的區就困基地,在退出后當年度可作為一般用人單位申請享受區級就困補貼。
??三、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的受理審核
??(一)補貼對象
??注冊地在本區的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除外)。
??(二)申請條件
??用人單位吸納經認定的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于同一名“區級就業困難人員”,在本意見出臺后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一次性補貼的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不足7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5年(以本政策執行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區就困基地在認定之后的當年,吸納安置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總月數不少于120個月的,可按照區就困基地標準申請補貼;如社會保險費總月數少于120個月的,當年度按照普通企業標準申請補貼。
??(三)申請審核
??1.用人單位在用工次年上半年,向注冊地所在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貼,具體時間節點以下發通知為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申請時需要審核以下材料:
??(1)《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補貼申報表》和《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明細表》;
??(2)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
??(3)用人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4)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為應當審核的其他材料。
??2.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申請,對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的規范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審查無誤后,制作匯總表出具初審意見,連同補貼材料報區就業促進中心復核。
??3.區就業促進中心對補貼申請材料復核無誤后,制作匯總表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
??4.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補貼申請材料審批后,下撥補貼資金,并退還各街鎮(莘莊工業區)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資金撥付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對審核通過的補貼申請對象情況予以公示后,將補貼資金直撥至用人單位銀行賬戶,同時將《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就業困難人員補貼匯總表》報送區財政局。
??四、資金監管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申請政策補貼全程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提出整改建議,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
??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需安排專人負責區就困補貼資金監管工作,妥善保管區就困補貼相關材料,并對轄區內資金發放、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用人單位需合法正常經營,并與就業困難人員建立合法勞動關系,如存在騙取、套取補貼資金行為的,將取消其補貼資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并對同一法人成立、投資或者擔任董事、監事的其他企業今后均不得申請本區就困補貼。
??五、其他
??(一)本意見實施后,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須按本意見規定對所有“區級就困人員”進行重新認定,不受連續處于實際失業狀態3個月以上的條件限制。
??(二)本意見實施后,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須按本意見規定對所有“區就困基地”進行重新認定,并對不符合區就困基地認定條件的辦理退出手續。
??(三)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困難人員按照民政或殘聯部門相關政策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本意見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四)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各街鎮(莘莊工業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區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不斷完善工作機制,開展廣泛政策宣傳和引導,確保政策措施的落實,保證地區就業局勢穩定。
??(五)按照本意見規定,各街鎮(莘莊工業區)要建立健全區級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審核制度,有序推進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工作。
??附表1
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
編號 | ||||||
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號 | 文化程度 | |||||
戶籍所在街鎮 | 工種特長 | |||||
聯系地址 | 聯系電話 | |||||
戶籍地址 | 是否市轉區 | □ 是 □ 否 | ||||
所屬類別:_______(填序號)1、大齡失業人員、協保人員、離土農民 ;2、零就業家庭成員;3、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4、殘疾、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或一戶多殘家庭成員;5、大齡或領取生活費補貼期滿的被征地人員;6、缺乏工作經驗,處于實際失業狀態一年以上,且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半年以上,多次推薦就業崗位仍未實現的35歲以下青年;7、刑滿釋放、戒毒康復等有特殊困難的其他人員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本人承諾 以上內容均屬真實,本人承諾認真配合、積極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就業安置等援助服務。 申請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就業援助員核實 申請人以第_____(填序號)項類別身份申請認定為區級就業困難人員,經調查核實申請人情況符合條件,建議認定為區級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援助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鎮(街道、莘莊工業區)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 ||||||
負責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主任(所長)簽名: (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兩份:一份街鎮留存,一份區就業促進中心留存。
??附表2
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情況表
原編號 | ||||
姓名 | 性別 | |||
身份證號 | 出生日期 | |||
戶籍地址 | 戶籍所在街鎮 | |||
聯系地址 | 聯系電話 | |||
認定日期 | 退出日期 | |||
退出原因:_______(填序號)
1、經核實不再符合區級就業困難人員條件或認定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 2、區級就業困難人員三次拒絕就業援助服務; 3、連續兩年未申請區級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 4、區級就業困難人員主動要求退出,并由本人填寫《自愿退出申請書》;
就業援助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鎮(街道、莘莊工業區)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 ||||
負責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主任(所長)簽名:
(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兩份:一份街鎮留存,一份區就業促進中心留存。
??附表3
閔行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基地申請表
??申報單位(蓋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基本情況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注冊地址 | 郵政編碼 | ||||||||
單位類別 | □企業 □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 □個體工商戶 □其他 | 開戶銀行 | |||||||
銀行帳號 | |||||||||
企業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手機 | |||||||
企業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設置崗位基本情況 | 擬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人數 | ||||||||
擬提供崗位名稱 | 擬設置崗位數量 | 擬提供崗位從業者基本要求 | |||||||
1. | |||||||||
2. | |||||||||
3. | |||||||||
4. | |||||||||
5. | |||||||||
本單位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可靠,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企業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街鎮勞動保障部門實地勘察意見:
經辦人簽字: 主任(所長)簽字: (單位公章) 分管領導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區就業促進中心實地勘察意見: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意見: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街鎮留存,一份區就業促進中心留存,一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留存。
??附表4
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基地撤銷(取消)審批表
基地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認定日期 | ||
基地撤銷/取消 原因(由街鎮勞動保障部門填寫) |
| ||||
街鎮勞動保障部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區就業促進中心意見
|
| ||||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街鎮留存,一份區就業促進中心留存,一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