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范化解勞動關系風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以下簡稱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應當遵循法治引領、源頭預防、多元共治、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是指在張江地區探索形成的“三庭五位”模式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的基層調解、勞動仲裁、起訴立案、訴訟裁判、強制執行一站式全流程閉環的勞動人事爭議解決機制。
??第四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負責協調推進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工作,制定相關建設推進計劃和工作管理辦法。
??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推進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工作。
??各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轄區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工作,做好相關的保障工作。
??各相關管理局(管委會)協同做好所在地區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的推進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應當聯合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以及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管理局(管委會)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總結推廣工作經驗、推動統一法律適用等工作,研究并指導解決重大、疑難和群體性矛盾糾紛。
??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輪流召集和主持。發生特殊情況或者情況緊急的,經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可以由提議單位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 浦東新區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推動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建立工作站。鼓勵地理位置相鄰或者處于同一片區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聯合建立工作站。
??各相關單位可以采取集中進站定點辦公或者巡回辦公等方式開展工作。
??各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提供、維護工作站日常辦公、庭審等所需的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并合理配置專業工作人員和志愿服務人員。
??第七條 工作站應當按照調解優先、多元解紛、高效便民、案結事了的要求,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務能級。
??工作站內的巡回法庭、仲裁庭應當通過組織庭審觀摩、公眾開放日等形式,推進案件信息和庭審流程公開。
??第八條 工作站應當實行全流程一窗受理、首問負責、限期答復等便利化制度。
??支持并推動工作站依托信息化建設,開展全流程在線委派委托調解、音視頻調解、申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工作站推行線上線下預約制度,為當事人和社區群眾進站接受咨詢、解決爭議等提供便利。
??第九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應當聯合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基層調解工作人員培訓計劃,探索人才培訓創新模式,并以工作站為主要載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
??基層調解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為兼職仲裁員,在工作站參與爭議調解仲裁活動。
??第十條 工作站應當建設成為勞動人事爭議源頭預防工作的重要平臺、實踐基地和創新策源。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應當聯合相關單位定期向社會發布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解決情況年度白皮書和典型案例,強化示范引導作用。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會等單位應當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初創型小微企業等用人單位的服務指導,促進用人單位增強預防能力,強化民主管理,優化管理制度,暢通申訴渠道,注重協商解決,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與工作站的工作銜接,并與工作站之間建立群體性糾紛及時通報和違法線索及時移送等機制。
??第十二條 區總工會統籌工會勞動關系指導員、法律援助等資源力量,指導和幫助街鎮、開發區總工會依法開展參與調解、代理仲裁、代理訴訟等法律服務工作,發揮工會促進和解和穩定勞動關系的作用。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工作站工作,協助開展協商調解,引導勞動者優先采用和解、調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工作站應當發揮平臺作用,支持各級工會組織常態化參與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十三條 浦東新區鼓勵各類社會力量參與工作站相關工作。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工會等單位應當支持和鼓勵用人單位依法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及時有效解決內部勞動人事爭議。
??各相關單位應當推動各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與工作站建立對接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四條 浦東新區支持市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以派駐庭、巡回庭等形式在工作站開展相關仲裁活動。
??工作站應當為市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進站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五條 浦東新區支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授權,在工作站率先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解決程序創新試點工作。
??在浦東新區進一步推廣和深化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的,可以根據本地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具體特點和實際情況,對本規定相關機制進行完善和優化。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