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徐匯區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扶持意見》的通知
區各有關委、辦、局,各街道、華涇鎮,有關單位:
《徐匯區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扶持意見》經2022年區第十七屆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和十一屆區委第37次常委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徐匯區商務委員會
2022年9月15日
徐匯區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扶持意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快集聚各類高端要素,進一步吸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外資研發中心、貿易型總部、央企總部、民營企業總部等各類總部經濟機構在徐匯落戶發展,支持總部企業在我區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實施更深層次、更高水平開放,根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規〔2019〕31號)、《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滬府辦規〔2020〕15號)、《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19〕1號)和《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2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對象為工商注冊在徐匯區的企業,經市商務委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外資研發中心和貿易型總部、民營企業總部以及央企總部等。
第二條(總部開辦資助)
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外資研發中心、貿易型總部等,按其實際職能和投資額,經認定,可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開辦資助。
第三條(總部購建辦公用房資助)
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外資研發中心、貿易型總部等,對其在本區建造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經認定,可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建房或購房資助。
第四條(總部租房及裝修資助)
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外資研發中心、貿易型總部等,對其租賃自用辦公場地的,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200萬元的租金資助和裝修資助。
第五條(總部經濟扶持)
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外資研發中心、貿易型總部等,經認定,按照對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可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綜合性扶持,主要用于產業調整、設備購置、產品研發、業務創新和發展、團隊建設等方面。
第六條(總部人才獎勵)
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各類總部經濟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骨干人員,按其對企業的貢獻程度,經認定,給予一定扶持獎勵。
第七條(總部能級提升)
鼓勵本區總部經濟機構提升能級。對新認定的跨國公司大中華區、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的總部,經認定,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能級提升資助。
第八條(鼓勵民營企業總部發展)
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升級成為民營企業總部、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對市商務委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且對我區經濟做出較大貢獻的,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市商務委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且對我區經濟做出貢獻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吸引央企總部落地)
鼓勵引進央企總部。對于央企在滬總部,根據企業發展需求及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經綜合評估,可給予一定的綜合性扶持。
第十條(總部人才服務)
完善總部經濟機構各類人才服務。在辦理簽證、外國人就業許可、居住證積分、居轉戶和人才引進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務;對符合申請辦理本市戶籍和人才居住證條件的總部經濟機構重點人才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為總部經濟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干人員提供便捷醫療服務,為其子女就學需求提供幫助服務。
第十一條(支持總部企業提升貿易規模)
協助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貿易型總部對接海關等監管部門,鼓勵開展海關信用認證,成為高級認證企業后享受AEO通關便利。
第十二條(參考適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區設立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研發中心的,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附則)
(一)在享受本意見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頒布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二)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將追究扶持對象的責任,收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并根據市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扶持對象,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相關對象申報扶持資金的資格。
(三)本意見由徐匯區商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四)本意見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間新注冊登記的各類主體按照本意見執行。在本意見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類主體,按本區原政策執行至政策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