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寶山區區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寶山區區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23年5月31日
寶山區區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區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區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
??第三條 區級政府投資可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四條 明確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實施對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各個環節的統籌協調和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區發展改革委履行區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建立項目儲備庫、編制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審批,通過上海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開展事中事后監管。
??(二)區規劃資源局負責立項用地規劃、工程建設等階段審批。
??(三)區建設管理委負責施工和竣工驗收等階段審批,負責項目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質量、安全等監督管理,負責辦理市政交通類線性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四)區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審核和各類資金的歸集、撥付,管理和監督項目基建財務和會計制度,審查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通過委派投資(財務)監理全過程進行資金管理和投資控制的監管。
??(五)區審計局依法對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六)區生態環境局負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核意見,參與項目環境保護內容的評估。
??(七)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住宅配套項目管理協調,統籌推進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規范使用。
??(八)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單位負責組織編制本系統內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前期準備工作;檢查督促抓好安全、質量、進度與投資控制;參與竣工驗收和績效管理;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等項目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履行相應投資管理職責。
??(十)區發展改革委、區建設管理委、區財政局等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介機構選定工作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擇確定中介機構,并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效率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應當依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實際需要和條件,擬定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主要建設項目、建設內容、資金需求等。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和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等是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原則上從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負責儲備項目的入庫、管理和更新工作,并統籌各領域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設立項目儲備研究專項資金,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建立項目方案決策集中審定機制。重大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牽頭研判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結合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形成相關建議報區政府審議決策。其他項目由區政府或行業部門專題會議集中會審、決策。經審定、決策后的項目方案,不得隨意變更,項目(法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定方案實施建設,并且做好投資控制。如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調整,需按原審定程序再次報審、決策。
第三章 年度計劃
??第八條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區級政府投資計劃,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區發展改革委每年第三季度啟動編制下一年度區級政府投資計劃。項目(法人)單位通過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續建項目、計劃新開工項目和區級財力資金需求。
??第九條 對已納入年度計劃,但執行過程中因政策調整、不可預見等因素確需調整的項目,以及未能及時列入年度區級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在當年年中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計劃調整的申請。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年度財力變化、政府債券執行和計劃實施情況等,提出區級政府投資調整計劃,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下達。
??第十條 區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區財政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和區級政府投資年度(調整)計劃,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足額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年度區級政府投資計劃應當明確項目投資分擔,市區投資分擔按市級相關規定執行,區、鎮投資分擔對照市級相關規定研究確定。按“明確項目分擔職責,提高項目實施效率”原則,優化調整區、鎮投資分擔體制,住宅配套、成片開發等市政公建項目按實際條件可以由所在鎮作為項目(法人)單位。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二條 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區發展改革委和其他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經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報批。項目(法人)單位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評估項目建設規模、技術難度和方案穩定等因素,可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試點簡化報批文件和優化審批程序,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合并編制項目建議書: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對符合有關規定并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法人)單位憑批復申請辦理規劃土地審批等手續。項目建議書自批復之日起,有效期2年。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項目建議書批復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資源利用、節能措施、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函(請示)公文;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規劃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土地意見書;
??(四)既有房屋建筑類等項目: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加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區發展改革委應當選擇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對項目(一般投資400萬元及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評估服務費用由區財政安排。
??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按程序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部分領域區級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深度)審批改革試點。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區發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和各級政府投資額度。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實施。在項目前期工作和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區發展改革委辦理相應調整手續。
??(一)由政府全額投資的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的;
??(二)由政府部分投資的項目,總投資變化超過10%及以上的,或投資發生變化且需要調整政府投資的;
??(三)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五章 投資控制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要求,選擇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等要求,以及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房屋建筑項目投資概算審核(初步設計深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由區發展改革委批復;其他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概算批復,或委托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一并批復投資概算。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的依據,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督促投資(財務)監理對中標單位的報價進行分析,實施過程中以批復概算為基準,進行動態管理,并對投資控制情況進行專題分析和及時預警。項目(法人)單位加強施工圖預算和預備費使用管理,嚴格執行批復概算和控制設計變更。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方案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履行相關報批程序,按照“先報審、后變更、再實施”的程序執行。變更審查應包括變更方案與原方案間的技術經濟性比選。發生重大方案變更的,由項目(法人)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初審,涉及增加投資需要使用項目預備費的,再報區發展改革委組織聯審研判決策。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并施工的,其增加的費用不得納入項目投資。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加強建設條件變化管理,嚴格執行批復概算調整程序。項目由于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建設周期延長等原因,導致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法人)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初審,由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投資調整額度和比例,分別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項目投資調整500萬元及以上或調整比例超過5%及以上,由區發展改革委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審研判同意后,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后辦理相應調整手續;
??(二)項目投資調整500萬元以下且調整比例5%以下,由區發展改革委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審研判同意后,辦理相應調整手續。
??在概算總投資不變的前提下,涉及單項超概算的,由項目(法人)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初審,再報區發展改革委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審研判同意后,辦理相應調整手續。
第六章 項目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項目(法人)單位須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批準的項目概算對項目進行單獨核算,并按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帳簿和財務報表。
??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會同區財政局,加強本部門或者本行業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使用區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概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區財政局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加強項目區級政府投資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程序并根據批準的項目概算、下達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工程建設進度等,向區財政局申領資金。
??區財政局按照“按預算、按項目年度計劃、按進度、按合同”原則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第七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涉密工程由項目(法人)單位按照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定密工作,加強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實施。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程序辦理調整。
??非經營性區級政府投資項目推行實施代理建設制度。具體按照區級政府投資項目代理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可以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開展項目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八章 竣工驗收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在完成各單項驗收后,由區發展改革委自行或者委托相關主管部門(單位)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進行工程價款結算。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或相關機構應會同區財政局加強對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在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后,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或相關機構報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或相關機構初審后,向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提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申請,并抄送區審計局。
??第三十三條 對于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區審計局組織實施項目審計。涉密區級政府投資項目(純設備購置除外)原則上安排列入年度審計計劃。
??第三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對于未列入區審計局年度審計計劃的區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取專業能力突出、機構管理規范、執業信譽較好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審計服務費用由區財政安排。
??參加區級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投資(財務)監理、工程監理、工程審價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回避。
??第三十五條 第三方審計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范程序、規范格式文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抄送區審計局。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向第三方審計機構及時提供項目前期、招標投標、合同、工程結算、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等相關資料(含電子數據),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區審計局進行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發現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移送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審計報告是項目概算調整、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結合審計結論和相關規定,批復項目概算調整。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在區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或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后3個月內,申請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區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區財政局審查批復。
??第三十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的,按照估計價值入賬。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后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區級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批復要求,依法合規組織實施。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區發展改革委可要求限期整改、停止安排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停止審批項目(法人)單位其他項目;區財政局可停止撥款。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法人)單位、代建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單位)、項目(法人)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失信信息,依法依規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使用鎮級財力投資建設項目等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2019年7月15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寶山區區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寶府規〔20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