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浦鎮企業服務工作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服務長效機制、深化企業服務工作,優化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全鎮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上海要瞄準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指示,推進落實《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升區域企業服務能級,切實提高企業服務工作的精準度和滿意度,努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推動彭浦鎮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實現我鎮“十四五”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
??(一)堅持精準服務,支持企業發展
??開展常態化企業聯系走訪,及時了解企業發展需求,全力協調解決問題,著力幫助企業破解要素瓶頸制約,著力幫助企業降本增效,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二)完善機制建設,增強發展活力
??做好企業各方面政策宣傳及咨詢服務,聯動各職能部門,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合規經營,穩定預期,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健康環境。
??(三)突出招商導向,促進經濟發展
??聚焦補鏈強鏈延鏈,加強與企業的溝通與聯系,增進感情交流,集中資源和力量支持招商引資,積極創造一流的鎮域發展環境,為優質企業入駐提供便利。
??三、服務人員
??(一)鎮處級領導班子成員;
??(二)鎮機關各科室;
??(三)各村(公司)、鎮屬企業主要領導、經濟工作分管領導、招商部工作人員。
??四、服務對象
??(一)各村(公司)、鎮屬企業納稅歸口企業;
??(二)區企業服務三級網絡對口服務企業。
??五、服務形式和內容
??可采取:上門走訪、電話聯絡、召開座談會、書面意見征詢、組織開展活動等形式,掌握企業情況及需求,主動聽取企業的意見建議,及時了解在生產經營中的需求,將企業反映的困難問題“清單化”,實現全過程服務企業“精準化”。具體內容如下:
??(一)了解企業基本情況
??熟悉企業基本概況、營收稅收情況、具體業務及發展方向、整體業務板塊分布、股東及關聯該公司情況、實際辦公情況、未來發展規劃設想、政策扶持和產業政策情況等。
??(二)了解企業實際需求
??關注企業在政策扶持、融資貸款、人才服務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的需求,深入了解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不斷加強對企業發展動態的分析研判,掌握企業的重點需求以及提出需求的原因。
??(三)解決企業合理問題
??對于企業提出的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要及時進行協調處理,主動溝通各相關部門和責任單位,整合政府服務資源,積極探索破解對策,幫助尋求解決方案,不斷強化企業訴求的回應和反饋,全方位地為企業發展做好服務工作。
??(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積極培育成長性好且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做大做強,宣傳相關支持和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幫助企業認清形勢,把握發展機遇;推動企業產業升級,堅定發展信心;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爭創優秀品牌。為企業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貢獻度。
??(五)統籌做好穩商留商
??對于有外遷意向或已經提出遷移申請的企業,做好穩商留商。關口前移、主動服務,加強跟蹤,研究分析企業外遷原因,多渠道整合服務資源,有針對性的做好外遷異動企業的穩商留商工作。
??(六)獲取企業招商信息
??通過開展企業服務、定期走訪和座談交流等活動,分析和排摸有效投資信息,尤其注重關聯企業、上下游企業、產業鏈企業以及上級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通過服務企業、服務項目來獲取招商信息。
??六、服務要求
??確保企業走訪覆蓋率100%,做到“五個必訪”。即:納稅50萬元以上企業必訪;工商注冊在市局,稅收在本區的企業必訪;外區辦公企業必訪;辦公場地租賃一年內到期企業必訪;穩商留商企業必訪。
??(一)結對要求
??1、鎮處級領導班子:全鎮納稅1000萬元以上企業;納稅100萬元以上遷移風險企業;具有發展潛力的成長性企業等(具體服務企業名單在每年一季度根據區政府要求具體明確)。
??2、鎮機關各科室:全鎮納稅100萬元至1000萬元企業;納稅30萬元至100萬元遷移風險企業;區三級服務網絡企業名單內業務對口的服務對象企業(具體服務企業名單在每年一季度根據區政府要求具體明確)。
??3、各村(公司)、鎮屬企業:
??(1)主要領導:本單位歸口企業納稅排名前10強;納稅排名前20強在外區辦公企業;總稅1000萬元以上增減幅度超過50%企業;
??(2)分管領導:本單位歸口企業納稅排名前50強;納稅排名第21至50強在外區辦公企業;總稅500萬元至1000萬元增減幅度超過50%企業;
??(3)招商部:本單位對口區三級服務網絡企業(納稅排名前50強企業除外)。
??(二)走訪頻次
??1、總稅3000萬元以上企業每年走訪不少于4次;
??2、總稅1000萬元至3000萬元企業每年走訪不少于3次;
??3、總稅30萬元至1000萬元企業每年走訪不少于2次。
??4、總稅30萬元以下企業每年走訪不少于1次。
??(三)走訪記錄
??鎮機關服務企業情況須定期交鎮經發辦匯總。各村(公司)、鎮屬企業須建立企業服務“一企一檔”,并及時將企業服務情況記錄在內,做到信息及時動態更新。涉及區企業服務三級網絡對口服務企業的,要第一時間將企業走訪情況錄入“靜安區企業投資服務平臺”。
??(四)隊伍管理
??1、鎮村兩級分別設置專門的企業服務窗口,配置企業服務專員,學歷要求大專(或相當學歷)以上,年齡60周歲以下,有相關工作經驗;
??2、落實人員與服務企業掛鉤,各村(公司)、鎮屬企業要根據服務企業數量和需求特點配備企業服務專員,對口服務重點企業(總稅300萬元以上及其他列入重點關注企業名單企業)應配備專屬企業服務專員(專職);總稅30萬元以500家企業配備企業服務專員不少于上企業每200家配備企業服務專員不少于1人,歸口企業每1人。并定期參加區、鎮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的業務能力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3、企業服務專員隊伍應保持穩定,年內企業服務專員隊伍變動不得超過20%,且不得少于最低人數要求。
??(五)安商留商要求
??嚴防企業外遷稅收外流,發現對口服務企業有外遷意向及時預警,第一時間上報經發辦并開展走訪聯系,做好安商留商工作。
??(六)快速響應處理
??各企業聯系責任人對于企業反映的問題,要全力以赴做好處理反饋工作。機關各科室要在職能范圍內,及時接收、辦理、解決、反饋企業訴求和問題,形成快捷高效的政企聯動服務機制。要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能辦理的要馬上給予回應解決;當場不能辦理的,要在協調后予以優先解決;超出鎮權屬范圍的,要第一時間協調尋求解決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不能辦理的,應及時向企業說明理由,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牽頭主動服務,形成服務企業發展合力。采取統一組織、上下聯動、分級實施的辦法,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明確專人專職負責,簡化辦事程序,積極主動為企業排憂解難,推動企業服務工作制度化、常態化。
??(二)建立協同機制。圍繞鎮域招商引資和企業服務實際需要,建立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協同協作機制,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不斷完善企業問題辦理機制,做好企業的聯絡員、宣傳員、服務員、調解員。
??(三)嚴格督導考核。鎮經發辦建立督導考核制度,對全鎮企業服務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各村(公司)、鎮屬企業要建立企業服務工作臺賬。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健全服務平臺。做實商會企業服務。加大民營經濟服務力度,面向企業需求,組織鎮各相關部門、單位適時開展多形式活動,凝聚商會力量,激發企業活力。深化銀企合作,加強金融支持與服務,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五)加大扶持力度。聚焦初創成長型企業、在線新經濟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加強企業政策扶持和培育孵化,為企業發展提供資金、管理運營等方面支持。
彭浦鎮企業集中登記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管理和規范鎮屬企業、村公司企業集中登記地使用,有序推進各經濟目標責任單位投資促進工作,根據區有關集中登記地使用管理要求,就規范彭浦鎮企業集中登記地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登記地,是指為不具備辦公條件或不需要實體辦公條件的企業提供的,經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用以申辦住所登記的非居住用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取得靜安區彭浦鎮集中登記地備案的管理方,即各村公司、鎮屬企業。
??第四條 彭浦鎮經發辦負責集中登記地管理的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
??第五條 各單位集中登記地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總體規劃。
第二章 管理方職責
??第六條 集中登記地管理方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充分了解入駐企業需求,實事求是推介營商資源,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對投資人身份、登記注冊意愿及登記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規避虛假注冊、惡意注冊、不當注冊等風險。
??(二)應制定使用集中登記地使用審批流程,審批責任人應為各單位經濟工作分管領導或以上職位領導,集中登記地址經書面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入駐企業基本檔案(一戶一檔),詳細記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含財務負責人)的聯系電話、聯系地址,企業其他經營場所,稅收情況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有變動的,應及時更新。
??(四)應當為入駐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指導、證照辦理,會計服務、會務服務和法律服務等配套服務,增強企業粘性,降低企業遷出風險。
??(五)應在招商引資、企業管理、企業服務等全流程防控法律風險,防止集中登記地入駐企業發生群體性事件或重大違法行為。確保入駐企業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累計數量不超過入駐企業總數的10%。
??(六)應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完善場地證明材料、標識標牌、公共秘書、檔案管理等,做好企業服務和協調,確保入駐企業年報公示率達到95%以上。
??(七)對于集中登記地的入駐企業,若經營狀態后續調為“遷出、停業、注銷”的,需在每季度首月的10號前,統一報彭浦鎮經發辦備案信息。
??第七條 如集中登記地未盡審慎審查義務、管理職責不到位的導致暫停使用的,管理方應根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積極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章 入駐企業要求
??第八條 申請入駐集中登記地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符合靜安區產業導向,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二)企業經營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及公共安全。
??(三)企業發生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可能改變企業控制人的變更的情況,及時告知集中登記地管理方。
??第九條 入駐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理方應采取措施暫停該企業集中登記地使用:
??(一)發現入駐企業相關申請材料虛假。
??(二)應年報未年報或企業負責人無法聯系。
??(三)執法檢查、投訴舉報工作中不予配合。
??(四)應暫停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