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金建規〔2022〕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建設工程管理,強化建設項目全覆蓋、全過程監管,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上海市金山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2022年5月13日
附件
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建設工程管理,強化建設項目全覆蓋、全過程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上海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滬住建規范〔2020〕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滬建質安〔2021〕526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指的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小型建設工程”),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裝飾裝修、非居住類房屋修繕工程、維修養護涉及的房屋、市政、水務、綠化、民防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
本辦法不適用家庭居室裝修、農民自建住房工程、應急搶修項目。
第三條(組織機構)
區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鎮、街道、園區應完善限額以下工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應按照建設工程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認真履行建設程序和現場監管等各項職責,并明確工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屬地管理)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道、園區是小型建設工程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小型建設工程的建設管理的日常巡查工作,落實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督促小型建設工程建設項目的主體履行建設程序、現場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職責。有條件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質量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協助開展小型建設工程的監管,并接受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和指導。
第五條(職責分工)
區建管委負責全區小型建設工程的綜合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鎮、街道、園區做好小型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區規劃資源局、區水務局、區衛健委、區綠化市容局、區房管局、區民防辦、區交通委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小型建設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局等部門負責辦理區發改委等區級部門審批立項的限額以下工程相關建設管理程序,并負責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市場行為監管等。
區生態環境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對小型建設工程涉及的違法建筑、無證經營、違反物業管理、居住證、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條(信息系統建設)
區建管委負責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優化完善管理系統,確保滿足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的要求。
小型建設工程的項目信息備案、工程開工備案、現場質量安全監督、竣工備案等工作均應在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上進行辦理。
第二章 企業安全生產
第七條(責任體系)
小型建設工程要成立以建設單位為中心,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及其他有關單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的直接主體;監理單位要切實履行第三方監管責任;勘察、設計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和設計。
第八條(立項審批)
小型建設工程建設應具備規劃、立項(項目批準文件)、施工建設等條件,涉及規劃批復、施工圖審查、方案公示等要求的,應取得相應的批復或審核意見。
第九條(開工條件)
建設單位應在小型項目開工前到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辦理項目信息備案和工程開工備案,并自覺接受、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安全指導,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落實小型工程的人工費或工程款保障。
建設單位應根據小型建設工程的類型、規模和內容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實施設計和施工,禁止無資質和超資質施工。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使用功能調整、消防設施變動、房屋立面改動等可能影響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設工程,應在施工前委托有資質的審圖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批審查,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使用功能、消防設施及房屋立面。
第十條(安全保障體系)
建設單位應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督促小型項目參建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建設單位應自覺服從安全生產監管,積極配合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認真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責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行為,落實項目負責人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制度,并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業方案。施工單位現場作業人員在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應第一時間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施工安全教育)
施工單位在小型項目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人員充分了解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并落實安全生產防護措施,為施工一線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防護用品用具,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條(隱患排查)
施工單位應做好小型項目安全生產臺賬的記錄工作,對項目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檢查次數不應少于1次,并應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信息記錄)
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應做好項目信息記錄和資料收集工作,在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中申報項目信息備案、申領開工備案和竣工備案時,應填寫準確數據和上傳正確文件。
第三章 屬地安全監管
第十四條(核查備案信息)
小型建設工程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不得簡化或規避。
各鎮、街道、園區在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上核查小型建設工程的項目信息和開工信息時,應嚴格遵循小型建設工程的范圍規定。嚴禁建設單位以規避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為目的,隨意肢解或分割工程項目、隨意縮減實際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告知)
各鎮、街道、園區范圍內的小型建設工程實行公示監督制度,各鎮、街道、園區應在小型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告知安全生產有關事項,督促其落實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張貼施工告示牌和自覺接受各職能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在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上遞交安全生產承諾書,并在施工現場張貼告知牌,保證施工期間的作業全過程安全。
第十六條(日常監管)
各鎮、街道、園區監管機構應依法對區域范圍的小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含消防工程質量)、用工管理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安全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七條(信息歸檔)
各鎮、街道、園區應建立小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臺賬和竣工備案臺賬,記錄工程基本情況、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情況、日常檢查記錄、違法違規記錄、安全事故隱患名錄、跟蹤督辦整改情況及竣工備案情況等內容,并上傳至金山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納管)
各鎮、街道、園區應加大巡查力度,充分發揮網格巡查的作用,對轄區內無施工銘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小型項目開工備案的在建工程定期開展排摸,及時發現、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排摸中發現的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限額以上建設工程,應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并上報區建管委。
第十九條(督促整改)
各鎮、街道、園區應加大對轄區內小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施工以及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現場整改督辦,及時制止各類非法建設或違規建設施工。
對拒不執行制止或整改的,各鎮、街道、園區應根據違法事項和項目特點,協調組織公安、城管、建管、規劃、市場監督、綠化和市容管理等職能部門及時采取綜合管理措施。
第四章 行業監管
第二十條(聯動機制和業務指導)
區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鎮、街道、園區應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強化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
區相關職能部門應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每季度對各鎮、街道、園區的監管人員開展培訓和業務指導,提供技術支撐,提高各鎮街道(園區)小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水平。
第二十一條(工作考核)
區建管委應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將小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制定實施方案,層層分解目標,實行目標管理,確保小型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取得實效。
第二十二條(專項檢查)
區建管委應采取隨機檢查等方式對各鎮、街道、園區的小型建設工程組織專項抽查,邀請相關職能部門參與檢查,并在檢查結束后第一時間通報專項檢查結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置,由各鎮、街道、園區負責督促參建單位落實整改。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區建管委應指導各鎮、街道、園區做好小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投保工作,確定區域專營保險機構,并由區域專營保險機構統一承保區域內小型建設工程,落實保險區域內小型建設工程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系統管理)
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作為金山區小型建設工程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和現場監管的重要平臺,區建管委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圍繞“項目全覆蓋、監管全過程、結果全透明”的工作要求,保障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系統的正常運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從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1.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告知書
2.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告知書
3.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告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