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有關單位:
??《虹口區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實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虹口區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實施方案
??虹口區財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虹口區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實施方案
??為更好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重點產業建設,推進科創企業發展,引導和鼓勵銀行加大對科創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發揮財政風險補償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給予支持科創企業、中小微企業的銀行更為充足的信心。依托“虹企貸”,緩解中小微企業資金流問題,依托“試點貸款”,聚焦高端航運服務、高端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業及科創企業,依托“投貸聯動(以投促貸)”,打造與科創企業生命周期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敢貸、愿貸、快貸,助推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加速創新資本形成和有效循環。
??二、資金來源和支持范圍界定
??(一)資金來源
??設立總規模6000萬元的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具體補償從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根據運行情況適時增加資金規模。
??(二)支持范圍
??“資金池”主要用于對“虹企貸”、“試點貸款”、“投貸聯動(以投促貸)”中產生的不良貸款凈損失的銀行給予相應風險補償,已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融資擔保公司擔保及享受其他同類風險補償政策的貸款不納入本“資金池”補貼范圍。符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2023年版)》(滬財發〔2022〕8號)補償范圍內的“試點貸款”,優先申請市級政策,若補償金額低于本方案,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本實施方案所稱“不良貸款”,指銀行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確定的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本實施方案所稱“不良貸款凈損失”,是指貸款到期后,獲得貸款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銀行依據相關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追償手續后,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有關規定核銷壞賬時所發生的實際損失,損失必須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的有關資產損失確認的相關條件。
??三、支持對象
??適用于設立在虹口區,且財務管理規范和信用良好的企業,重點支持航運服務、現代商貿、數字產業、專業服務、文化創意、生命健康、新材料、綠色環保等產業,聚焦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術、數字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具有科技成果轉化前景、硬科技含量高的科創企業,對支持此類企業發展的銀行給予風險補償。
??四、支持內容
??(一)“虹企貸”風險補償
??對“虹企貸”專項批次包中不良貸款凈損失給予風險補償。在市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的基礎上,給予銀行額外風險補償1%。
??(二)“投貸聯動(以投促貸)”風險補償
??對我區“投貸聯動(以投促貸)”貸款所發生的不良貸款凈損失給予風險補償。風險補償設總額和單筆雙重控制補貼上限,年度貸款風險補償總額不超過當年年末“投貸聯動(以投促貸)”實際發放的貸款總額的5%,單筆不良貸款風險補償不超過單筆不良貸款凈損失的80%,且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試點貸款”風險補償
??在“虹企貸”、“投貸聯動(以投促貸)”貸款風險補償之外,聚焦高端航運服務、高端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業及科創企業,開展“試點貸款”風險補償業務,由各銀行向區財政局提交納入我區“試點貸款”風險補償資金、貼息貼費范圍的貸款種類的申請,經區財政局初審并報區財金融合服務企業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執行,區各相關產業部門、投資分中心等均可通過區財政局向各銀行推薦適合貸款的企業或項目,是否發放貸款以銀行風控為準。重點行業、重點對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區財金融合服務企業領導小組予以調整。風險補償設總額和單筆雙重控制補貼上限,年度貸款風險補償總額不超過各銀行當年年末“試點貸款”實際發放的貸款總額的5%,單筆不良貸款風險補償不超過單筆不良貸款凈損失的80%,且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對獲得“試點貸款”的企業,按不超過當期LPR的實際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貸款利息補貼,若同時享受其他類型貸款利息補貼時,單戶利息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其承擔的擔保費給予90%的補貼。同一企業獲得擔保費和利息補貼的年限累計不超過3年。獲得“試點貸款”企業利息補貼及擔保費補貼兌現工作,由區商務委負責預算申報、項目受理、項目評審、資金撥付申請等,區商務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共同參與補貼兌現聯合會審。
??五、申請撥付
??“資金池”按以下流程進行項目申請、審核及資金撥付:
??(一)“虹企貸”風險補償:銀行與市融資擔保中心、區財政局簽訂協議,約定風險代償率等事宜,若發生不良貸款凈損失,在市融資擔保中心履行代償責任后,由銀行向區財政局提交風險補償申請,區財政局按程序審核后,組織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進行聯合評審,審議通過后撥付至銀行。
??(二)“投貸聯動(以投促貸)”風險補償:對“投貸聯動(以投促貸)”項目企業發生的不良貸款凈損失,在通過保全措施(包括:抵押質押、退出協定等)及重組協商無效的情形下,由銀行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風險補償申請,經區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審核后,組織區財政局、區商務委、項目提供部門進行聯合評審,審議通過后撥付至銀行。
??(三)“試點貸款”風險補償:對“試點貸款”項目企業發生的不良貸款凈損失,在通過保全措施(包括:抵押質押、退出協定等)及重組協商無效的情形下,由銀行向區財政局提交風險補償申請,經區財政局按程序審核后,組織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進行聯合評審,審議通過后撥付至銀行。
??區財政局撥付上述三項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項目,自銀行申請補償之日起追回的損失,銀行按比例返還給區財政局。
??六、管理機制
??(一)工作機構
??成立虹口區財金融合服務企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為區政府分管領導,成員單位包括區發展改革委、區科委、區投促辦、區金融局、區商務委、區司法局、區國資委、北科創集團,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補償事項工作部署和總體推進。
??區財政局負責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的設立及維護,統籌安排年度預算,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要求,加強財政預算資金績效管理;
??區科委、區投促辦、區商務委、區金融局、區國資委、北科創集團等相關部門將負責推薦“投貸聯動(以投促貸)”項目,并參加推薦項目的風險補償評審會;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落實“投貸聯動(以投促貸)”工作方案,開展“投貸聯動(以投促貸)”業務,對“投貸聯動(以投促貸)”情況進行跟蹤、評估、指導;
??區司法局負責對相關政策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預判和評估。
??(二)管理規范
??相關責任主體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報騙取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區財政局將收回已撥付的補償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