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關于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辦法
??第一條 為積極貫徹落實國家資本市場進一步深化改革要求,把握全市場注冊制改革,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等重大戰略機遇,加快構建徐匯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體系,進一步鼓勵和引導徐匯優質企業借助資本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促進區域經濟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在徐匯區,信用記錄良好的上市企業、掛牌企業、上市企業儲備庫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或金融類機構、保薦機構、主辦券商、基金等專業化服務企業等。具體指:
??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上市的企業。
??2.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或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以下簡稱“N板”)和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E”板)掛牌的企業。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展示板(以下簡稱“Q”板)上線展示的企業。
??3.經認定并列入徐匯區上市企業儲備庫的擬上市企業。
??4.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其他符合一定條件并經認定的金融類機構。
??5.保薦機構、主辦券商、基金等服務企業掛牌、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企業。
??6.其他經區金融辦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加大上市儲備企業培育。經認定并列入徐匯區上市企業儲備庫的擬上市公司,已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議,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和意愿,可申請入庫儲備扶持資金,提前取得不超過10%的股改扶持資金,經認定最高給予5萬元。組織上市儲備庫企業參加相關培訓活動,協助對接銀行、投資機構等金融服務,針對性做好庫內企業特色服務,向區各產業部門推薦庫內企業參與國家、市、區各類扶持資金和項目的申請與轉報,對企業在改制掛牌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服務。
??第四條 支持擬上市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對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議,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企業,按實際發生中介費用的50%,經認定最高給予50萬元股改扶持(含入庫儲備扶持資金)。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改制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鼓勵企業實施境內外上市掛牌、場外交易市場掛牌或發債融資。
??1.對申報境內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通過上海證監局輔導驗收并由中國證監會(已實施注冊制的為交易所)正式受理申報材料的,按實際發生中介費用的50%,經認定最高給予100萬元申報扶持。成功上市的,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350萬元上市獎勵。
??2.鼓勵支持區內科技企業積極申報科創板,對在科創板發行上市的企業,在申報扶持和上市獎勵的基礎上,經認定最高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對以國內公司直接在境外上市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500萬元上市扶持;對以境外主體在境外上市,根據企業對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經認定最高給予徐匯區設立主體500萬元上市扶持。
??4.對在新三板首次掛牌的企業,基礎層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75萬元,創新層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企業從基礎層調入創新層,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對于在N板首次掛牌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于在E板首次掛牌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于在Q板首次上線展示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上述掛牌企業成功轉板上市的,經認定最高給予500萬元的差額部分扶持。
??5.對新遷入企業(含紅籌回歸企業),遷入后兩年內上市的,除享受以上獎勵外,經認定最高另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遷入后兩年內在新三板首次掛牌的,除享受以上獎勵外,經認定最高另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遷入后兩年內在N板首次掛牌的,除享受以上獎勵外,經認定最高另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遷入后兩年內在E板首次掛牌的,除享受以上獎勵外,經認定最高另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6.支持企業發行國家倡導的創新型金融產品,經認定最高給予發行費用50%且不超過300萬元的扶持。
??7.支持科創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債、創新創業債、綠色債等創新品種公司債券,經認定最高給予發行費用5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并在前2年給予企業實際提款金額0.5%的貼息。
??8.支持科創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集合債、集合票據、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經認定最高給予發行費用50%且不超過100萬元的扶持。
??9.鼓勵券商、基金等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創新,服務區域發展,對協助區內企業通過創新型金融產品募集資金,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六條 積極引進上市企業集聚徐匯區。
??1.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采用買殼(借殼)方式上市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有關獎勵資金在上市企業將工商注冊遷入我區后撥付。
??2.對區外注冊,已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企業,依法將工商注冊遷入我區后,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3.股權投資企業或金融類機構投資并培育上市、掛牌的,或投資引進上市、掛牌企業的,經認定給予項目運營補貼。被投資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的,經認定最高給予股權投資企業或金融類機構50萬元扶持;被投資企業在新三板首次掛牌的,經認定最高給予股權投資企業或金融類機構10萬元扶持;被投資企業在N板首次掛牌的,經認定最高給予股權投資企業或金融類機構5萬元扶持。
??4.對保薦機構、主辦券商等上市服務企業引入的企業,如在兩年內實現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的,經認定最高給予引入該企業的上市服務企業按相應企業獲得獎勵的10%予以獎勵。
??第七條 支持已上市企業做大做強。
??1.對已上市企業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資,按實際發生中介費用的50%,經認定最高給予100萬元的扶持。
??2.支持已上市企業設立實業投資或產業基金,實施產業鏈上下游并購,進一步做大做強企業。對于已上市企業主導實施并購的,國內并購經認定最高給予并購成本5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對數字經濟、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科技企業實施跨境并購的,經認定最高給予并購成本50%且不超過500萬元的扶持。
??3.持續關注已上市企業發展,經認定按照對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加大對其辦公用房購置或租賃支持,可給予最長不超過五年的綜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設備購置、產品研發、業務創新和發展、團隊建設等方面。
??第八條 附則
??1.在享受本意見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頒布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2.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將追究扶持對象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并根據市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扶持對象,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相關對象申報扶持資金的資格。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應書面承諾,自享受年度起在徐匯區持續經營十年以上,如果遷離的,未給付的扶持資金不再享受。
??3.本意見由區金融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4.本意見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間新注冊登記的各類創新主體按照本意見執行。在本意見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類創新主體,按本區原政策執行至政策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