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黃浦區促進商業結構調整引導資金使用辦法》已經第5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黃浦區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黃浦區財政局
??2023年9月15日
黃浦區促進商業結構調整引導資金使用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核心引領區,持續推動黃浦區商業轉型升級,促進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助力上海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黃浦區促進商業結構調整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推動我區商業發展的政策性資金。
??第三條(支持對象)
??登記注冊在黃浦區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支持對象應當經營狀況良好、守法經營、依法納稅、信用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第四條(適用范圍)
??(一)對推動區域商業轉型、升級、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或符合街區商業定位、有利于街區整體商業氛圍或特色打造的 新建或調整商業綜合體項目給予支持。
??(二)對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項目給予支持。
??第五條(支持方式)
??引導資金采取一次性補貼、項目獎勵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條(支持類別)
??本引導資金采用事后申請的方式,即項目建設或者調整已完成并運營后,方可進行申請。
??(一)重點項目申請
??1.支持方向
??(1)位于本區重點商圈核心區域及周邊關鍵節點,新建或調整的大型商業綜合體項目,新建或調整后對推動區域商業轉型、升級、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具有標志性、引領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項目。
??(2)位于所在區域商業發展的關鍵節點位置的新建或調整中小型商業綜合體項目,新建或調整后能夠與周邊商業體形成互補,業態形態符合整體定位,對區域整體商業氛圍打造具有重要意義的項目。
??2.申請內容
??與商業結構調整相關的費用,包括改造裝修費、商鋪或者場地租賃費、設備購置及配套硬件設施建設費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補貼。
??4.支持標準
??(1)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項目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
??(2)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金額500萬元。
??(二)示范創新項目申請
??1.支持方向
??在本區重點商圈核心區域及周邊關鍵節點,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在運用新技術、打造新模式、采用新業態上有創新突破,具有創新轉型帶動作用或對街區商業氛圍、特色打造具有促進作用的項目。
??2.申請內容
??與商業結構調整相關的費用,包括改造裝修費、商鋪或者場地租賃費、設備購置及配套硬件設施建設費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補貼或一次性獎勵。
??4.支持標準
??(1)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項目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
??(2)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金額300萬元。
??(3)為鼓勵商業載體招商積極性,對于核準獲得支持的新引入項目,商業載體業主方(含運營方)可以申請獲得相應配套招商獎勵,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如果商業載體業主方(含運營方)和項目方為同一主體或關聯企業,補貼和獎勵只可獲得一項。
??第七條(其他規定)
??對于已獲得相關政策扶持資金的項目,不重復申請本引導資金。
??第八條(申報材料)
??1.《黃浦區商業結構調整引導資金項目申報表》;
??2 .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書;
??3.項目情況介紹(圖文);
??4.品牌所有證明(或品牌授權證明)
??5.項目場地證明(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6.項目開業后每月經營業績情況。
??第九條(受理評審)
??區商務委每年一次發布《黃浦區促進商業結構調整引導資金申報指南》,集中受理申報引導資金的申請。對符合本辦法第三、第四條規定且申報材料齊全的項目申請予以受理。
??區商務委在受理引導資金申請后,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綜合確定支持項目和支持金額的建議方案。
??第十條(資金撥付)
??對評審確定的支持項目經網上五個工作日公示,由區商務委按照專項資金報批程序報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局予以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使用監督和評估管理)
??區商務委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
??對于申報后中途停止經營的項目,尚未撥付的引導資金將終止撥付。
??對于違反引導資金使用規定的項目,應當收回引導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不予申報情況)
??1.同一項目在沒有再次進行顯著商業結構調整的情況下,不得再次申報。
??2.申報單位在申報前兩年內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處罰的,不得申報。
??3.申報單位在申報前兩年內發生過重大產品、服務質量問題,對黃浦區商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得申報。
??4 .申請單位在項目申報中存在造假、欺騙等行為的,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三條(其他)
??本《辦法》由黃浦區商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原《黃浦區促進商業結構調整引導資金使用辦法》(黃商務委規[2020]3號)同時廢止。